國務院關於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機構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55年12月01日發布,自1955年12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5年12月01日
- 實施日期:1955年12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宗教事務綜合規定
為了便於進行工作和加強宗教工作的統一領導,現在對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機構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有關天主教、基督教和漢民族中佛教、道教方面的工作,統一由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掌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指定一個負責同志領導這項工作,涉及少數民族的宗教問題,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該和當地民族事務部門協同處理。原在民族事務委員會擔任漢民族佛教、道教工作的幹部,原則上應該調給宗教事務部門。有關檔案,一併移交。
二、在精簡的精神下,適當增加各級宗教事務部門的編制。抽調政治上可靠、有一定能力的幹部,充實與健全現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工作的領導機構。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江蘇省宗教工作任務繁重,可改宗教事務處為宗教事務局。天主教、基督教工作繁重的專員公署可設宗教事務科,上海市教徒集中的區也可以設科。新設機構,應該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教徒民眾集中的縣、市和大城市的區,可設秘書一人,專管這項工作;一般縣、市,可以指定幹部一人,兼管這項工作。
一、凡有關天主教、基督教和漢民族中佛教、道教方面的工作,統一由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掌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指定一個負責同志領導這項工作,涉及少數民族的宗教問題,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該和當地民族事務部門協同處理。原在民族事務委員會擔任漢民族佛教、道教工作的幹部,原則上應該調給宗教事務部門。有關檔案,一併移交。
二、在精簡的精神下,適當增加各級宗教事務部門的編制。抽調政治上可靠、有一定能力的幹部,充實與健全現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工作的領導機構。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江蘇省宗教工作任務繁重,可改宗教事務處為宗教事務局。天主教、基督教工作繁重的專員公署可設宗教事務科,上海市教徒集中的區也可以設科。新設機構,應該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教徒民眾集中的縣、市和大城市的區,可設秘書一人,專管這項工作;一般縣、市,可以指定幹部一人,兼管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