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96年01月21日發布,自1996年01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6年01月21日
- 實施日期:1996年01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違法處理
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
(國發〔199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兩年來,貫徹執行中央關於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經濟秩序繼續向好的方向轉化。但是,隨著整頓經濟秩序、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鬥爭的深入開展,也暴露出財稅、金融等領域中的一些相當嚴重的問題,如一些企業夥同詐欺團伙大肆騙取出口退稅、非法套購外匯;一些金融機構搞“兩本帳”,隱瞞存款、違規發放貸款;有些地方政府擅自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逃避預算監督等。這些問題在有的地方和單位已發展到十分嚴重的程度。為此,國務院決定採取果斷措施,依法堅決打擊、嚴厲懲治騙取出口退稅以及金融、財稅領域中的違法亂紀行為,並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辦法。
一、部署專項鬥爭,開展全面檢查,重點查處一批大案要案
(一)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騙稅活動開展專項鬥爭,查處一批典型案件。稅務、外經貿、海關、銀行、外匯管理、公安、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行政監察機關要堅密合作,根據已掌握的線索,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查處騙稅、套匯、走私活動的專項鬥爭,特別是查處、打擊各種製造假報關單、假髮票、假結匯單等進行騙稅、套匯、走私的違法犯罪活動。各主管部門要定期派出檢查組,分赴各地進行檢查。
(二)中國人民銀行要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清理,取締非法設立的金融機構;要對商業銀行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進行現場稽核,徹底清查帳外經營、證券賣空、信用卡惡意透支和大額存款管理混亂等問題。
(三)財政部要對預算外資金的設立和管理進行全面檢查,對預算收入轉到預算外和拒不按有關規定納入預算內管理的,以及擅自擴大預算外資金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亂支濫用預算外資金的,要進行徹底清查。
(四)要加強對專項鬥爭的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抓住重點,密切配合。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檢察機關辦案的支持,各有關部門要與檢察機關建立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堅決杜絕以罰代刑。
(五)通過開展專項鬥爭和全面檢查,堅決查處上述領域中的各種違法亂紀問題。對涉及詐欺、貪污、受賄、行賄、瀆職等違法犯罪問題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處理違法亂紀案件時,要掌握好政策界限,對能夠積極自查、主動交待的,可以從輕處理;對在本決定發布後仍頂風作案的,一律從重懲處。
二、依照政紀和法紀從嚴查處、從嚴懲治違法亂紀活動
(一)要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從嚴查處、懲治騙稅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或者參與騙稅逃稅活動的,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以少充多、虛抬價格、假冒或虛報出口,以及在進口中以多報少、假捐贈等逃稅行為的,一經查實,對直接責任人一律開除公職,對有關負責人予以撤職;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凡騙稅逃稅額1萬元以上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為本單位謀利而蓄意造假騙取出口退稅的,以詐欺罪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罪懲處。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情節嚴重的,停止對其出口退稅,經貿部門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國家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國家稅收損失5萬元以上的,對直接責任人要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有關負責人要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撤職;凡參與騙稅活動或因玩忽職守,造成國家稅收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從重、從嚴懲治。
(二)要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有關法律,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金融機構為逃避貸款規模控制,對所屬公司或有關業務部門存貸業務不納入統一核算上報的,要經審計稽核後納入統一核算,並視情節和危害程度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私設帳外帳,違章經營的,要撤銷其主要負責人的職務,直至開除公職;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並追究上級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直至撤職;地方政府指使、強迫金融機構搞帳外帳、違章經營的,要同時追究地方政府有關領導人的責任,直至撤職。金融機構管理松馳,發生重大案件或多次發生案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撤銷其主要負責人的職務;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金融機構內外勾結從事或者參與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的,要依法嚴懲,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對外匯指定銀行違反規定無證擅自售匯的,要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1)由經辦人決定的,要對經辦人予以行政處分,並將其調離崗位,直至開除公職;售匯單位無證售匯累計超過100萬美元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2)由單位負責人批准或授意經辦人無證售匯的,在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予以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撤職。(3)地方政府領導人要求銀行無證售匯的,在對銀行有關人員進和處理的同時,要追究政府有關領導人的責任,予以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撤職。
對從事或者參與套匯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比照上述辦法處理。企事業單位違法套匯累計超過100萬美元的,外匯指定銀行停止對其售匯,經貿部門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對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隱瞞預算收入、將預算資金轉為預算之外的,要將違反規定的收入全部上繳上一級財政。同時,要追究有關部門和本級政府領導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降級使用,直至撤職;因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違法刻制印章、印刷票證等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從嚴懲治。
(六)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案件,公安和司法等部門要加強領導,統一協調辦案。
三、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機制,堵塞犯罪漏洞
(一)在進一步改進、完善出口退稅政策的同時,稅務、銀行、海關、外經貿和外匯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建立經常和密切的工作聯繫制度,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審核和管理,嚴防不法分子造假騙稅。稅務部門要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和稽核,繼續採取限量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對大面額發票採取計算機開票管理的做法。出口退稅管理部門要嚴格事前審核,建立計算機聯網交叉稽核制度。
(二)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要集中精力搞好金融監管。實行銀行業與證券業、信託業、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和依法管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要進行重新審核、發證、登記。國有商業銀行要按照《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國工商銀行等四家銀行與所屬信託投資公司脫鉤意見的通知》(國發〔1995〕11號)要求,認真做好與所屬信託投資公司脫鉤工作,並對銀行附屬的信託部、證券部、國際業務部、信用卡部和房地產信貸部進行全面稽核,嚴禁帳外經營。建立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對各類金融機構業務的電腦監控系統。各類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其分支機構的檢查稽核,實行幹部交流制度、任期常規審計制度和離職審計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要會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儘快制定證券回購管理辦法,對證券回購業務實行嚴格的規範化管理。要堅決制止借證券回購名義違章拆藉資金。要採取有效措施,徹底清理證券回購中的違章活動。
(三)外匯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國發〔1993〕89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各外匯指定銀行要嚴格執行有關結匯、售匯和開戶、存貸等業務規定。外匯管理部門要與外匯指定銀行、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經常和密切的聯繫制度,嚴禁套購外匯行為。
(四)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認真加強對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在強化財政部門內部監督管理的同時,要充分發揮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外部監督制約作用,特別要加強上級審計部門對下級財政的審計監督。嚴格按照“控制規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強監督”的原則,加強對財政周轉金的管理。
(五)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刻制印章、印刷票證等特種行業進行整頓,並實行嚴格的管理。
(六)對財政、金融、稅務、外經貿、海關、外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加強思想教育,提高素質,增強法制觀念,強化防範意識。對不稱職的工作人員要及時調離重要工作崗位。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採取得力的組織措施堅決貫徹本決定,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決定要求,儘快分別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實施辦法。
國務院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