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就地轉手倒賣活動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5年03月13日發布,自1985年03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03月13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3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市場管理
近一個時期以來,市場上出現了一些就地倒賣、牟取暴利的違法活動。有些單位和個人鑽多種價格和多種調節手段的空子,倒賣鋼材、汽車、彩電等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有的甚至倒賣這些商品的提貨憑證和分配指標,商品在倉庫未動,卻已多次轉手,層層加價,造成價格上漲。還有人利用假契約、假髮票、假憑證進行投機詐欺。這些違法活動,破壞正常的商品流通,擾亂市場物價,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和民眾利益,干擾當前經濟體制改革,必須堅決制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批發業務,只能由國營商業、物資供銷部門、供銷合作社和生產這種商品的企業經營,不準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不準經紀人牽線掛鈎從中漁利。
二、不準從零售商店套購緊俏商品就地轉手加價倒賣,不準倒賣計畫供應票證。
三、凡國家規定價格(包括浮動價)的商品,在就地交易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不準任意提價,不準以任何形式索取額外收入。
四、對利用假契約、假髮票、假憑證騙買騙賣,投機倒把的,要堅決制止,嚴厲打擊。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立即對就地倒賣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活動,進行認真檢查和嚴肅處理,堅決禁止這些違法活動。倒賣的非法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偷漏稅款的,要向稅務機關補稅。情節嚴重的,除經濟處罰外,要追究領導責任,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經濟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六、禁止就地倒賣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品種範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商業部、國家物資局研究制定,並根據市場供應情況進行調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禁止就地倒賣的品種範圍,並公布執行。
一、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批發業務,只能由國營商業、物資供銷部門、供銷合作社和生產這種商品的企業經營,不準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不準經紀人牽線掛鈎從中漁利。
二、不準從零售商店套購緊俏商品就地轉手加價倒賣,不準倒賣計畫供應票證。
三、凡國家規定價格(包括浮動價)的商品,在就地交易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不準任意提價,不準以任何形式索取額外收入。
四、對利用假契約、假髮票、假憑證騙買騙賣,投機倒把的,要堅決制止,嚴厲打擊。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立即對就地倒賣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活動,進行認真檢查和嚴肅處理,堅決禁止這些違法活動。倒賣的非法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偷漏稅款的,要向稅務機關補稅。情節嚴重的,除經濟處罰外,要追究領導責任,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經濟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六、禁止就地倒賣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品種範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商業部、國家物資局研究制定,並根據市場供應情況進行調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禁止就地倒賣的品種範圍,並公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