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城西湖放水還湖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7年07月13日發布,自1987年07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7年07月13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7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環保綜合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政函〔1987〕48號《關於城西湖放水還湖準備情況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城西湖退墾還湖問題,要嚴格按原協定辦。請你省認真按此執行,抓緊履行協定,在今年內做好放水還湖工作。
二、為確保汛期安全,必須退墾還湖,並切實抓好清障工作,在大水來時蓄洪滯洪,不得貽誤防洪大局。
三、軍墾部隊已提前撤出,地方應抓緊放水還湖,軍墾退出的耕地也不宜再圍圩耕種。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對你省未嚴格按原協定執行,提出嚴肅批評。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三日
你省政函〔1987〕48號《關於城西湖放水還湖準備情況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城西湖退墾還湖問題,要嚴格按原協定辦。請你省認真按此執行,抓緊履行協定,在今年內做好放水還湖工作。
二、為確保汛期安全,必須退墾還湖,並切實抓好清障工作,在大水來時蓄洪滯洪,不得貽誤防洪大局。
三、軍墾部隊已提前撤出,地方應抓緊放水還湖,軍墾退出的耕地也不宜再圍圩耕種。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對你省未嚴格按原協定執行,提出嚴肅批評。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