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算單位的命令是國務院於1984年02月27日發布,自1984年02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4年02月27日
- 實施日期:1984年02月2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標準管理
一九五九年國務院發布《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確定米制為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以來,全國推廣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廢除舊雜制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貫徹對外實行開放政策、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適應我國國民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以及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擴大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採用先進的國際單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我國的計量單位。經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國務院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國家計量局《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請示報告》、《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現發布命令如下:
一、我國的計量單位一律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附後)。
二、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採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一九九○年,一九九○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計量單位的改革是一項涉及到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民眾的事,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充分重視,制定積極穩妥的實施計畫,保證順利完成。
四、本命令責成國家計量局負責貫徹執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命令有牴觸的,以本命令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以下簡稱法定單位)包括:
(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見表1);
(2)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見表2);
(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見表3);
(4)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見表4);
(5)由以上單位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
(6)由詞頭和以上單位所構成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詞頭見表5)。
法定單位的定義、使用方法等,由國家計量局另行規定。
表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
量的名稱單位名稱單位符號長度米m質量千克(公斤)kg時間秒s電流安[培]A熱力學溫度開[爾文]K物質的量摩[爾]mol發光強度坎[德拉]cd
表2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
量的名稱單位名稱單位符號平面角弧度rad立體角球面度sr
表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
量的名稱單位名稱單位符號其它表示式例頻率赫[茲]Hzs-1力;重力牛[頓]NKg·m/s2壓力,壓強;應力帕[斯卡]PaN/m2能量;功;熱焦[耳]JN·m功率;輻射通量瓦[物]WJ/s電荷量庫[侖]CA·s電位;電壓;電動勢伏[特]VW/A電容法[拉]FC/V電陰歐[姆]ΩV/A電導西[門子]SA/V磁通量韋[伯]WbV·s磁通量密度,磁感應強度特[斯拉]TWb/m2電感亨[利]HWb/A攝氏溫度攝氏度℃光通量流[明]1mcd·sr光照度勒[克斯]1x1m/m2放射性活度貝可[勒爾]Bqs-1吸收劑度戈[瑞]GyJ/kg劑量當量希[沃特]SvJ/kg
表4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
量的名稱單位名稱單位符號換算關係和時間分min1min=60s[小]時H1h=60min=3600s天(日)D1d=24h=86400s平面角[角]秒(″)1″=(π/648000)rad(π為圓周率)[角]分(′)1′=60″=(π/10800)rad度(°)1°=60′=(π/180)rad旋轉速度轉每分r/mim1r/min=(1/60)s-1長度海里nmile1nmile=1852m(只用於航程)速度節kn1kn=1nmile/h=(1852/3600)m/s(只用於航行)質量噸t1t=103kg原子質量單位u1u?1.6605655×10-27kg體積升L,(1)1L=1dm3=10-3m3能電子伏eV1eV?1.6021892×10-19J級差分貝dB線密度特[克斯]tex1tex=1g/km
表5用於構成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的詞頭
所表示的因數詞頭名稱詞頭符號1018艾[可薩]E1015拍[它]P1012太[拉]T109吉[咖]G
一、我國的計量單位一律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附後)。
二、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採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一九九○年,一九九○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計量單位的改革是一項涉及到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民眾的事,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充分重視,制定積極穩妥的實施計畫,保證順利完成。
四、本命令責成國家計量局負責貫徹執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命令有牴觸的,以本命令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以下簡稱法定單位)包括:
(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見表1);
(2)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見表2);
(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見表3);
(4)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見表4);
(5)由以上單位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
(6)由詞頭和以上單位所構成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詞頭見表5)。
法定單位的定義、使用方法等,由國家計量局另行規定。
表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
表2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
表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
表4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
表5用於構成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的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