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57.05.22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57.05.22
  • 實施時間:1957.06.01
為了適當地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特將原政務院發布的《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辦法的通知》修訂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暫行規定,現在隨通知附發,希即遵照執行。
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都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暫行規定
為了適當地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特作以下的規定:
一、工作人員的福利費標準,根據各級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水平和城鄉生活水平的不同情況,另作具體規定。
二、中央機關工作人員的福利費,經過國務院人事局作必要的調劑以後,由各機關的人事工作部門掌管使用;地方機關工作人員的福利費,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人事局(處)在本省、區、市轄區內作必要的調劑以後,由縣級以上各級的人事工作部門統一掌管使用。
工作人員福利費年終結餘,一律不再上繳,但不能挪作別用。
三、福利費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解決工作人員的家屬生活費困難;
(二)解決工作人員的家屬患病醫藥費困難;
(三)解決工作人員的家屬死亡埋葬費困難;
(四)解決工作人員的其他特殊困難;
(五)補助集體福利事業費用。
四、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和其他經濟收入,負擔本人生活費(職務不同,生活費用應有所區別)和他(她)們家屬生活費(一般根據家屬居住地的人民生活水平確定)有困難的,或者因家屬治病醫藥費、家屬死亡埋葬費有困難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難的,都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酌予定期或者臨時補助。
福利費解決了工作人員各項困難,還有結餘的時候,對集體福利所需費用,可以適當地給予補助。
五、工作人員的各項困難助,補由本人申請,經過本機關福利組織評議以後,商請本機關人事工作部門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作具體的規定。
七、本規定自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起實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一九五四年三月所發《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辦法的通知》和本院一九五四年十二月所發《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問題的補充通知》都同時廢止。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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