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工作任務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工作任務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0年12月08日發布,自1980年12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工作任務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0年12月08日
  • 實施日期:1980年12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械工業管理
為了改進機關工作,明確職責許可權,進一步加強對機械工業的統一領導,現將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的工作任務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機械工業委員會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簡稱國家機械委。
二、國家機械委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統一領導和歸口管理機械工業(包括電子工業)的綜合部門。國家機械委管理一機部(包括一機部代管的國家儀器儀表工業總局)、四機部(包括四機部代管的國家廣播電視工業總局,國家電子計算機工業總局)、六機部、農機部的工作;協同國防科技、工業管理機構安排國防工業企業的民品生產,組織民用機械工業企業優先保證完成契約規定的國防科研、試製、生產等任務;統一規劃和協調國務院其他部門管理的民用機械製造工業和各省、市、自治區管理的民用機械工業。
三、國家機械委的工作任務是:
(1)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指示。擬定機械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調查研究,監督檢查,及時向國務院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2)協助國家計委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機械工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包括生產、基本建設、科學技術等計畫),並檢查執行情況,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3)統籌機械工業的調整、改組工作,根據“發揮優勢、保護競爭、推動聯合”的方針,按照專業化協作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統一規劃,合理調整,在擴大企業自主權的基礎上,採用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把機械工業組織起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性的或跨省、市、自治區的各種類型的機械工業公司,由國家機械委審定。嚴格制止一切不合理的重複生產、重複建設和重複引進。
(4)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各行業的技術裝備政策。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科研先行,組織研製重大新產品,規劃建設重點科研基地和科研手段。搞好機械工業的標準化工作。組織機械工業對外科學技術交流活動。
(5)統籌機械工業的技術改造,推廣、套用新技術,加快設備更新,大力提高機電產品質量,節約能源和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經濟效果。統一安排國家用於機械工業的技術措施、新技術推廣等資金和貸款。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建設項目所需設備的製造供應。搞好設備成套和服務工作,提高成套設備的自給率。
(7)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機械設備進口和技術引進項目。大力組織機電產品的出口,積極發展一批重大出口產品,進入國際市場。
(8)統一規劃和合理調整國務院其他部門管理的機械製造工業,並審核其基本建設、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生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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