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關於
改進技術進步工作的報告》和《關於改進技術進步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
檔案內容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的指示精神,經過反覆研究並經第二次全國企業技術進步工作會議討論修改,現將下放技術改造、引進技術改造現有企業、技術開發項目的審批許可權,改革優質產品評審和進口機械設備審批辦法的意見,即《關於改進技術進步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報請審批。
當前技術進步的管理工作中,急需改進的是在微觀決策方面下放許可權和在巨觀方面加強管理。現將主要改進內容報告如下:
一、關於下放技術改造、引進技術改造現有企業、技術開發項目和計畫的審批許可權
(一)提高技術改造項目的限額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改進計畫體制的若干暫行
規定》,技術改造項目總投資的限額由一千萬元提高到三千萬元。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和技術引進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組織審批。
從一九八五年起,企業的折舊基金,由企業留用70%,其餘30%,國家不再集中,按企業
隸屬關係返回給部門和地方。沿海十四個開放城市、國務院批准的計畫單列城市直接返回給市。
(三)下放更新改造專項貸款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各部門、各地區可在國家分配的專項貸款建議數以內,按企業隸屬關係,審批下達指導性的項目年度計畫。各地銀行可在上級行分配的技術改造貸款總額度內,根據經濟效益,進行項目之間的調整。
(四)下放引進技術改造現有企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各部門、各地區可在國家經委分配的年度成交外匯額度與用匯額度內,組織審批項目用匯五百萬美元以下的技術改造引進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可在外匯總額度內進行項目之間的調整。
國家經委掌握的技術開發資金,三分之二下放給歸口部門,安排國家重點技術開發項目,報國家經委下達計畫;三分之一下放給各地區,在行業規劃指導下,自行安排本地區的重點項目,計畫報國家經委備案。
二、加強巨觀經濟管理
技術改造的微觀決策許可權下放以後,要注意加強巨觀的管理和指導:
(一)編制三年實施計畫
國家計委正在組織編制“七五”計畫。為了更好地制定和實施“七五”計畫,國家經委已組織各部門、各地方編制一九八五--一九八七年技術改造、引進技術改造現有企業、技術開發和產品創優的三年實施計畫。通過編制“七五”計畫和三年實施計畫,明確技術進步的方向和重點,確定一批重點技術改造、技術引進與技術開發項目。
(二)加強行業管理
編制“七五”計畫和三年實施計畫就是加強行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措施。由地方組織審批的技術改造和引進技術改造現有企業的項目,項目總投資在五百萬元到三千萬元的,地方在審批項目設計任務書和項目建議書時,要徵求歸口部門的意見並報歸口部門備案。歸口部門對不符合行業規劃和技術政策要求的項目,可在一個月內提出要求複議和緩行的意見。一個月後如無異議,地方即可組織實施。雙方或幾個部門爭執不下的問題,由國家經委裁決。
(三)保持一定的經濟手段
折舊基金返回和第二步利改稅以後,現有企業的
更新改造主要靠企業的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一方面要進一步發揮銀行作用,提高貸款效益,另一方面國家也要適當保持一定的經濟手段支持技術進步。
目前折舊率偏低,加上折舊基金相當一部分被挪用於其它方面,影響企業的更新改造。對挪用更改資金的現象必須糾正過來,同時需要國家增加一部分技術改造貸款,用於支持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促進技術進步。
為了支持有些社會經濟效益好,但由於價格不合理等原因,本企業收益不大、還款有困難的項目,擬在今年(1985年)試點的基礎上,繼續發放貼息貸款。
(四)利用經濟槓桿
要進一步研究利用價格、稅收、利率等經濟槓桿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
我們已會同各部門、各地區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研究,擬訂了《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的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另報國務院審批。
(五)加強信息、預測和諮詢工作
擬與有關單位協商後,建立與完善經濟信息與技術信息的交流系統;組織部門與地方加強經濟預測工作;完善諮詢服務系統,為決策單位提供公正、科學、客觀的諮詢服務;賦予有資格的諮詢公司以法律地位,明確規定所有重要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都必須經過諮詢,改革層層審批的辦法。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一併批轉各部門、各地區執行。
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改進技術進步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
一、技術改造計畫與項目的審批
(一)提高技術改造項目的限額
根據國務院批轉的國家計委《關於改進計畫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技術改造項目總投資的限額,提高為三千萬元,有色、石化總公司按國務院批准的規定辦理。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任務書,歸口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組織審批,限額以上項目的年度計畫,列入國家計畫下達。
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任務書,按企業隸屬關係由部門和地方自行審批。其中項目總投資五百萬元至三千萬元的項目,要報歸口主管部備案,有關部門可在一個月內提出要求複議和緩行的意見。各部門、各地區更改措施項目的年度計畫,要報國家經委和國家計委備案,地區計畫還要報歸口部門備案。
(二)返回從企業集中的折舊基金
從一九八五年起,企業的折舊基金,由企業留用70%,其餘30%國家不再集中,按企業隸屬關係返回給部門和地方,即直屬企業返回主管部門(或全國性公司),地方企業返回省、自治區、直轄市;沿海十四個開放城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計畫單列城市返回給開放和計畫單列城市。航空、兵器、航天、核工業等四個部如何返回,由國防科工委研究確定。返回部門、地區和開放城市、計畫單列城市的30%折舊基金,由主管部門、地區集中調劑使用,並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所需材料,由物資部門參照一九八四年補助基數,分別補助有關部門和地方。折舊基金返回後,過去已經安排尚未完工的項目,特別是國家安排的機械電子工業首批改造的五百五十個重點項目,有關部門和地方應在下放的折舊基金和貸款額度內優先安排,及早發揮效益。
(三)下放更新改造專項貸款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各部門、各地區可在國家分配的專項貸款建議數內,對審批許可權以內的項目,下達指導性的項目計畫。所需貸款由企業向當地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後,組織發放。使用節能貸款的項目要單獨列出,並上報國家經委與歸口部備案。
(四)開辦技術改造、技術開發和引進技術改造現有企業的貼息貸款(包括外匯貼息貸款)
貼息貸款息金指標,由財政部列入中央財政預算支出,國家經委分配給各部門、各地區。分配給部門的,由歸口主管部商各地區提出貼息貸款項目計畫,報國家經委、財政部、專業銀行聯合下達;分配給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會同專業銀行分行、財政廳(局),安排貼息貸款項目計畫下達。貼息貸款實際發生的貼息息金,由國家經委與專業銀行年終統一結算。引進技術的外匯貼息貸款,項目計畫由當地經委和專業銀行分行審定,報專業銀行總行和國家經委聯合下達。
二、技術改造的引進計畫與項目的審批
(一)使用國家外匯和自有外匯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的審批
使用國家外匯和自有外匯的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投資限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審批,年度計畫列入國家計畫下達。
(二)使用國家外匯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的審批
國家經委根據國家計畫確定的由國家經委掌握的引進技術改造現有企業的外匯總額度,按現行國家外匯計畫管理辦法,給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沿海十四個開放城市、國務院批准的計畫單列城市安排一定的國家外匯額度(包括成交額度和當年用匯額度)。
安排給歸口部門的國家外匯額度,對限額以下的技術改造引進項目(包括直屬企業和地方企業),由部門自行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安排給地方掌握的國家外匯額度,對限額以下項目,由地方經委或計委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項目總投資五百萬元至三千萬元的項目建議書,要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行業歸口部門備案。部門可在一個月內提出要求複議和緩行的意見,一個月後如無異議,即可對外開展工作和簽訂契約。
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的年度計畫,由各部門、各地方根據國家經委安排的外匯額度編制下達,抄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地方計畫要同時抄報歸口部備案。
(三)使用自有外匯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的審批
投資限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項目,按企業隸屬關係由部門、地方自行審批。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和經濟損失,項目總投資五百萬元至三千萬元的項目,各地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徵求歸口部門的意見並報國家經委和歸口部門備案。歸口部門可在一個月內提出要求複議和緩行的意見。
(四)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改造現有企業項目的審批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改進計畫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辦理。
三、技術開發項目的審批和科技攻關項目的管理
(一)下放技術開發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國家經委掌握的技術開發資金,三分之二下放給行業歸口部門,主要用於國家重點技術開發項目;三分之一下放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用於本地區自定的重點技術開發項目。
國家重點項目的三年實施計畫,由主持部門組織論證並匯總課題契約總表,報國家經委綜合平衡後一次下達,各部門據以完成契約手續,契約副本報國家經委備案。年度經費撥款計畫以契約為依據,按子項項目統一下達到主持部門,有關主持部門可以在下達資金總額度內進行項目間的調整並分解下達到承擔單位。地方自定的重點技術開發項目,由各地區在國家經委核定的技術開發資金額度內,在行業規劃的指導下,自行組織編制和審定,但要徵求有關行業歸口部門的意見,並用契約管理辦法落實到承擔單位。地方下達的項目計畫抄送國家經委和歸口部門備案。
(二)改進科技攻關項目的管理
國家經委分管的國家科技攻關項目,在簽訂攻關契約的基礎上,可進行“經費包乾,節餘歸己,提成獎勵”試點。試點項目由主持部門自定。未試行經費包乾的項目,在不改變攻關契約目標的前提下,允許主持部門在本部門攻關經費總額度內,對契約經費與試驗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備案。攻關成果的鑑定與驗收,由主持部門負責,要講求實效。
四、進口機械設備的審批
(一)下放利用外資和技術引進項目進口設備的審批許可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國務院批准的計畫單列城市,以下簡稱各地方)和國務院各部門審批的利用外資和技術引進項目,項目本身需要進口的機械設備,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產品在內,均由各地方、各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審查,由各地方、各部門自行審批,抄國家經委和國務院有關歸口製造部門備案。
(二)放寬部分國家限制進口產品的審批許可權
十七種國家限制進口產品中,計算器、錄音錄相磁帶複製設備、錄音機機芯、腳踏車、收音機、電風扇等六種,分別授權各地方、各部門自行審批,抄國家經委和國務院有關歸口製造部門備案。
需要國家經委審批的國家限制進口產品,採取集中報批辦法:按需用單位的隸屬關係由各地方、各部門統一審核匯總報國家經委審批後,直接到指定的機構辦理進口貨單的具體簽章手續。原則上每年集中報批一次,必要時可再補充報批一次。各地方確屬工程、生產、科研、教學臨時緊急需要進口少量的汽車和微型電子計算機(均限進貨單位自用,其中汽車一次限十輛以下,全年累計不超過一百輛),分別授權各地方經委自行審批,抄報國家經委備案。
(三)改革一般機電儀單機審批辦法
各地方、各部門需要進口的一般機電儀單機中,現行規定應由國家物資局審批的單台單件價值五萬美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五十萬美元以上(儀器儀表、醫療器械、電子元器件單台單件價值二萬美元以上,一次批量二十萬美元以上)的單機,改為先在國內組織招標,國內解決不了的,再由各地方、各部門安排從國外進口,具體招標辦法另訂。上述辦法未實行之前,暫按現行規定辦理。
(四)貫徹技貿結合方針
凡國家需要統一組織技貿結合的產品,由技貿結合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經委)組織有關部門統一安排,實行技貿結合。進口商品和引進技術的單位以及有關地方、部門不得各行其是。
十四個沿海港口城市進口機械設備的審批,按國辦發[1984]79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五、審定國家優質產品的辦法和許可權
(一)國家優質產品的審定
國家優質產品原規定由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定,現改為由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每年給各部門、各行業分配一定的控制數額,由各部門或各行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定,報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批准。
國家優質產品必須採用國際標準(具有我國特色產品除外),經國家授權的檢測機構檢定,產品質量應達到近三至五年的國際先進水平。部門或行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對申報的國家優質產品,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式進行嚴格審定。
(二)國家優質產品的範圍
國家優質產品主要評選在國民經濟中有重大影響的產品,一般產品只評選部門優質產品。具體範圍由各部門、各行業自行確定。
(三)國家優質產品的評選,逐步過渡到經常化、科學化
要儘快地加強和建設重大產品的國家級產品質量檢測中心,逐步建立一套科學的抽樣、測試、考核和評價辦法。
(四)加強對國家優質產品的監督和管理
各部門、各地區應加強對國家優質產品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如產品質量下降,應及時採取措施,限期改進,必要時可撤銷其國家優質產品的稱號,並通報批評。
六、
沿海開放城市、國務院批准的綜合改革試點城市、計畫單列城市、實行投入產出包乾的行業(公司)以及廣東、福建,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等,在審批許可權上國務院另有規定者,按國務院有關檔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