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禁在接壤地區抬價爭購農產品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禁在接壤地區抬價爭購農產品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1年09月24日發布,自1981年09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嚴禁在接壤地區抬價爭購農產品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1年09月24日
  • 實施日期:1981年09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產品購銷
國務院關於嚴禁在接壤地區
抬價爭購農產品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今年(1981年)以來,一部分省、市、自治區的接壤地區抬價爭購某些緊俏農產品的情況相當普遍,目前秋收已開始,這種趨勢正在發展。如湖北與河南、安徽與河南的部分接壤縣爭購烤菸,部分沿海地區爭購水產品,有的農牧接壤地區爭購牛羊,有的山區接壤縣爭購緊缺的土特產品,有的林區爭購木材等等。各地所採取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抬級抬價,有的加價、補貼,有的變更等級差價,有的擴大議購比例。這些爭購地區的實際收購價格,往往高出國家規定價格的百分之二、三十,四、五十,甚至一倍以上。有的還根據農產品交售數量,給社隊幹部發獎金。現在農產品收購即將進入旺季,這些問題如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迅速,果斷地加以制止,勢必嚴重妨害農產品收購工作的順利進行,對工農業生產、財政平衡、市場物價產生不利的後果。
為了有利於發展工農業生產,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利益,加強毗鄰地區的協作,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特如職下通知: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幹部加強全局觀點教育,在接壤地區主動聯繫,協商辦事。今年(1981年)五月十八日,國家物價總局、全國供銷總社、商業部、糧食部、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國家水產總局聯合發出了《關於做好毗鄰地區農副產品價格街接工作的聯合通知》,請按這個規定的精神,把接壤地區的價格擺平,獎售標準也要作到大體銜接。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接壤地區自行用抬級抬價,價外加價、補貼等辦法抬價爭購的,要立即糾正。拒不糾正的,要追究責任。哪一級定的哪一級負責,哪個地區定的哪個地區負責。
三、在各省、市、自治區內部,地區與地區、縣與縣接壤地區的價格糾紛,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行處理。省、市、自治區之間,接壤地區的價格糾紛,應主動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報告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物價部門應派人到重點爭購地區進行檢查、切實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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