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轎車生產點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轎車生產點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轎車生產點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在1988年12月14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8月30日,發文字號為國發〔1988〕8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轎車生產點的通知
  • 成文日期:1988年12月14日
  • 發布日期:2011年08月30日
  • 發文字號:國發〔1988〕82號
  • 發布機構:國務院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轎車進口的通知》(國發〔1987〕97號)明確規定,除已經國務院批准的轎車生產點以外,在全國範圍內不再安排新的轎車生產點。但近來有的地方和部門仍擅自同外商洽談引進轎車製造技術和裝配生產線,有的假借微型汽車、輕型汽車和旅行車的名義發展轎車,有的盲目發展某幾種轎車零部件,有的以各種方式進口轎車零部件,拼裝轎車。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轎車進口的通知》(國發〔1987〕97號)明確規定,除已經國務院批准的轎車生產點以外,在全國範圍內不再安排新的轎車生產點。但近來有的地方和部門仍擅自同外商洽談引進轎車製造技術和裝配生產線,有的假借微型汽車、輕型汽車和旅行車的名義發展轎車,有的盲目發展某幾種轎車零部件,有的以各種方式進口轎車零部件,拼裝轎車。為了防止轎車工業一哄而起,盲目發展,造成大的損失,以促進我國轎車工業的健康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不得擅自安排轎車生產點;不得安排轎車的技術改造、基本建設項目(包括限額以下項目);不得同外商洽談引進轎車整車設計製造技術和生產裝配線;不得進口散件組裝轎車;不得建立轎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對未經國務院批准已經投資建設的轎車項目,一律作為計畫外項目清理、停建,檢查清理的情況於一九八九年一月底專題報告國家計委。
三、為了防止變相上轎車項目,吉普車、微型車、超微型汽車項目(不分限額上、限額下項目)一律報國家計委審批。
四、各地區、各部門可以積極配合一汽、二汽、上海等轎車生產基地,按照高起點、大批量、專業化的原則,重點發展零部件生產及相關工業,加速提高轎車生產的國產化水平,並採取多種方式擴大汽車零部件出口;也可以向三個轎車生產基地投資,在以後的轎車生產中,可以協商按投資比例分享利益和產品。
五、對國務院批准的三個轎車生產基地和天津、北京、廣州三個生產點進口的汽車散件,實行差別稅率,根據國產化率高稅率低、國產化率低稅率高的原則,制訂進口散件的稅收辦法。在國家批准的建設期限內,按契約規定國產化計畫進度進口散件組裝轎車的,關稅可適當調減;不按期實現國產化計畫的要提高稅率。實現的國產化率,由中國汽車工業聯合會確認。具體調減關稅辦法由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制定。此外,合資企業向國內用戶收取的外匯必須與契約中規定的國產化計畫相一致,進口散件總量嚴格控制在契約規定的範圍內。
六、嚴禁以維修配件名義,進口關鍵總成和零部件在國內拼裝轎車。今後進口維修備品配件,要與中國汽車工業聯合會組織的進口汽車維修配件國產化工作結合起來,每年年底由中汽聯編制下一年度進口汽車維修配件計畫,經國家計委會同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統一審批進口,不再零星審批。如果發現仍然以維修配件名義,進口關鍵總成和零部件在國內拼裝轎車,除照章徵稅外,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嚴肅處理。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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