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通令

國務院關於嚴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通令是國務院於1983年04月13日發布,自1983年04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嚴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通令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3年04月13日
  • 實施日期:1983年04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野生動植物資源
我國是世界上擁有野生動物種類最多的國家,占世界種類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其中大熊貓、金絲猴、台灣猴、羚牛、白唇鹿、黑麂、白鰭豚、揚子鱷、中華鱘、白鱘、褐馬雞、雉鶉、黑頸鶴等一百多種是聞名世界的我國特產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此外,還有丹頂鶴、白鶴、朱?、黑鸛、天鵝、黃腹角雉、綠尾虹雉、白冠長尾雉、多種長臂猿、葉猴、毛冠鹿、雪豹、野駱駝等珍稀瀕危種類的野生動物。野生動物是我國一項寶貴的自然資源,長期以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使這項自然資源面臨枯竭的危險。保護及合理利用這項資源,對維護自然生態平衡,開展科學研究,發展經濟、文化、教育、醫藥、衛生等事業有著重要意義;近幾年來,不少地區仍發生獵捕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嚴重破壞這些動物的棲息環境事件,以及違章出口這些動物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
為了堅決制止上述違法行為,加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特通令如下:
一、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這項工作。要加強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造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力求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愛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逐漸成為一種新的社會風尚和美德。為了把這項工作搞好,各地應結合“愛鳥周”及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集中一段時間開展這方面的宣傳教育活動。
二、堅決制止亂捕濫獵珍貴稀有野生動物。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自治區關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規定。對違反這些規定,私自獵捕珍貴稀有野生動物,買賣、走私出口這些動物及其產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必須徹底追查,依法懲辦。要抓住典型案件,從嚴從速處理,並在報刊上公布,以教育廣大幹部和民眾。與此同時,對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三、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狩獵生產和獵槍、獵具的管理。未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準擅自生產、銷售獵槍和汽槍。國家關於禁獵的地區和時間,以及禁止使用的狩獵工具和方法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違者依法懲處。
四、禁止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如有特殊需要出口時,必須按國家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核准,發給允許出口證明書。
五、加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工作,有計畫地開展這些動物的資源考察和人工馴養繁殖等工作,為了馴養目的需要捕捉國家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時,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六、注意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對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繁殖地區應按國家規定劃為保護區或禁獵區,加強管理和建設。對於瀕危野生動物的主要繁殖地應禁止一切影響其繁殖生存的生產活動。
以上通令,應公告全體公民周知,切實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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