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1年12月01日發布,自1991年12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1年12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1年12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開闢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請示》(內政發<1991>3號)和《關於開闢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補充報告》(內政發<1991>6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
二、同意呼和浩特航空口岸設定檢查檢驗等機構。衛檢的編制暫不定,所需人員從系統內部調劑,內部調劑解決不了的,可從地方黨政機關超編人員中調劑解決,調劑人數控制在十八人以內。動植檢屬地方編制,由你區按照上述辦法解決。海關所需人員由海關總署在核定的海關係統編制總數內調劑,從現有黨政機關人員中調配。邊檢增加編制四十人。口岸辦屬地方編制,在你區行政編制內調劑解決。機場聯檢場地及增加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的投資和開辦費,由你區負責解決;檢查檢驗單位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三、呼和浩特航空口岸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你區《關於開闢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請示》(內政發<1991>3號)和《關於開闢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補充報告》(內政發<1991>6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
二、同意呼和浩特航空口岸設定檢查檢驗等機構。衛檢的編制暫不定,所需人員從系統內部調劑,內部調劑解決不了的,可從地方黨政機關超編人員中調劑解決,調劑人數控制在十八人以內。動植檢屬地方編制,由你區按照上述辦法解決。海關所需人員由海關總署在核定的海關係統編制總數內調劑,從現有黨政機關人員中調配。邊檢增加編制四十人。口岸辦屬地方編制,在你區行政編制內調劑解決。機場聯檢場地及增加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的投資和開辦費,由你區負責解決;檢查檢驗單位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三、呼和浩特航空口岸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