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在天津港區的海關機構設定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在天津港區的海關機構設定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4年03月08日發布,自2004年03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在天津港區的海關機構設定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4年03月08日
  • 實施日期:2004年03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關機構
你市《關於報請審批天津港區海關機構調整方案的請示》(津政報〔2002〕2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天津新港海關、天津東港海關和天津海關駐塘沽辦事處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新港海關(副廳級,內設機構按照副處級規格設定),隸屬天津海關。
二、核定新組建的天津新港海關人員編制315名,在天津海關現有編制內調劑解決,不另增加編制。所需人員從應屆大學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及地方黨政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新組建的天津新港海關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和開辦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由你市負責解決,檢查檢驗設備由海關總署負責配備。
有關具體事宜,請與海關總署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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