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海口綜合保稅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8年12月22日發布,自2008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
- 實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稅區與保稅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海口綜合保稅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海口保稅區區位調整至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內並設立海口綜合保稅區,不再保留海口保稅區。海口綜合保稅區規劃面積193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仲音路,南至南二環路,西至新興路,北至南一環路。(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屬檔案)
二、海口綜合保稅區的功能和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5〕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海口綜合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在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進行建設。要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有關規定組織綜合保稅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海口綜合保稅區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附屬檔案:海口綜合保稅區界址點坐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屬檔案:
海口綜合保稅區界址點坐標
X(2206349351),Y(399826000);
X(2206349351),Y(402544000);
X(2205639270),Y(402544000);
X(2205639270),Y(399826000)。
你們關於設立海口綜合保稅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海口保稅區區位調整至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內並設立海口綜合保稅區,不再保留海口保稅區。海口綜合保稅區規劃面積193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仲音路,南至南二環路,西至新興路,北至南一環路。(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屬檔案)
二、海口綜合保稅區的功能和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5〕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海口綜合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在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進行建設。要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有關規定組織綜合保稅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海口綜合保稅區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附屬檔案:海口綜合保稅區界址點坐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屬檔案:
海口綜合保稅區界址點坐標
X(2206349351),Y(399826000);
X(2206349351),Y(402544000);
X(2205639270),Y(402544000);
X(2205639270),Y(39982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