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廣州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廣州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10年07月03日發布,自2010年07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0年07月03日
  • 實施日期:2010年07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稅區與保稅管理
  廣東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廣州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廣州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規劃面積7.385平方公里,包括北區、中區、南區三個區塊(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屬檔案)。北區位於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規劃面積2.192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老山水(現狀排水渠),南至河聯村,西至永星路,北至旅南路。中區位於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規劃面積0.663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機場北進場路,南至白雲機場,西至農田,北至規劃路。南區位於廣州市白雲區鐘落潭鎮,規劃面積4.53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京珠高速路,南至雅園新村,西至鐘落潭鎮大綱領村,北至鐘落潭鎮天成路。
廣州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封關驗收後,不再保留廣州白雲機場保稅物流中心。
二、廣州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的功能和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5]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廣州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廣東省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擬定綜合保稅區的開發實施方案和產業發展規劃,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進行建設。要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規定組織綜合保稅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廣州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的監管、服務工作,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附屬檔案:廣州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界址點坐標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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