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設立泉州市泉港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0年04月12日發布,自2000年04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0年04月12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4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區劃與地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設立泉州市泉港區的請示》(閩政[1998]文333號)收悉。同意設立泉州市泉港區。泉港區轄惠安縣的山腰、後龍、南埔、塗嶺、埭港5個鎮,區人民政府駐山腰鎮。
泉港區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務院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你省《關於設立泉州市泉港區的請示》(閩政[1998]文333號)收悉。同意設立泉州市泉港區。泉港區轄惠安縣的山腰、後龍、南埔、塗嶺、埭港5個鎮,區人民政府駐山腰鎮。
泉港區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務院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