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圳媽灣碼頭對外開放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圳媽灣碼頭對外開放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0年02月16日發布,自1990年02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圳媽灣碼頭對外開放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0年02月16日
  • 實施日期:1990年02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深圳經濟特區
你省《轉報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媽灣碼頭對外開放的請示》(粵府<1989>9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深圳媽灣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
二、媽灣碼頭的檢查檢驗任務由蛇口海關、邊檢、商檢、衛檢、動植檢和深圳港監承擔。同意為上述機構增加人員編制一百五十一人,其中海關五十人,邊檢五十人,商檢二十二人,衛檢十四人,動植檢十五人。港監和口岸辦編制由地方政府解決,中國銀行編制由其主管部門解決。人員來源,除邊檢外,均從地方黨政群機關現有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
三、檢查檢驗單位新增人員所需辦公、生活設施及開辦費,由媽灣碼頭經營單位負責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主管部門解決。
四、對媽灣碼頭開放後有關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問題,由你省與廣東省軍區協商解決。
五、媽灣碼頭開放準備工作就緒後,由國務院口岸辦負責組織驗收,合格後再對外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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