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基本建設設備訂貨簽證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取消基本建設設備訂貨簽證辦法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63年08月29日發布,自1963年08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63年08月29日
  • 實施日期:1963年08月2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基本建設
  自從去年下半年以來,中央一再要求加強計畫管理。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日發布的“關於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經濟契約的通知”中規定:各部門、各地區進行的基本建設,一律都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基本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和設計檔案未經批准的,建設銀行和物資部門不得撥給工程款項和材料、設備。按照這個規定執行,基本建設單位與生產單位簽訂設備訂貨契約,就沒有必要再由建設銀行辦理簽證。因此,有關基本建設設備訂貨由建設銀行辦理簽證的辦法,決定予以取消。今後,為了防止基本建設單位盲目訂貨,建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其設備訂貨計畫;對於計畫外的訂貨,必須制止。雙方遇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分別報告主管部門和上級建設銀行研究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