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風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風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1年07月15日發布,自1981年07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1年07月15日
  • 實施日期:1981年07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商貿物資綜合規定
  當前,在商品流通領域中,存在著一種不正之風。一些企業為了推銷產品或購買原料,或承包業務,亂拉關係,牽線搭鉤,給以大量現金或實物,作為“酬勞”,使所謂中間人,以及業務人員、採購人員、推銷人員,從中獲得高達數百元,數千元,甚至上萬元的利益。企業的這部分開支,名目繁多,有的叫“交際費”、“活動費”、“邀請費”、“困難補助費”、“獎勵費”,有的叫“條件款”,有的就叫“佣金”,或把“回扣”據為私人所有,等等。這實際上是一種行賄受賄、損公肥私的行為。這種行為,相當普遍地存在著。不僅存在於集體所有制的社隊小企業中,而且存在於全民所有制的大企業中;不僅存在於一些自產自銷活動中,而且存在於一些計畫購銷活動中;不僅存在於一些社會閒散人員中,而且存在於一些企業購銷人員中,以至存在於一些領導人員中。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領導機關和企業的負責幹部,對這種不正之風見怪不怪,不以為非,或者明知不對,卻任其自流,甚至認為不這么乾解決不了實際問題。他們對於這種不正之風睜隻眼閉隻眼,有的甚至加以鼓勵,放縱一些人利用工作之便,互相拉攏,牟取私利,為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等不法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這種不正之風極為有害,嚴重地腐蝕一批人的思想,敗壞社會風氣,使賄賂公行;破壞社會主義經濟機體,干擾經濟調整和體制改革的正常進行;破壞社會主義競爭,使之走上邪路。對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風,決不能放任自流,聽其發展,必須採取措施,堅決制止。現就其中的幾個主要問題通知如下:
(一)禁止企事業單位、經濟單位發給購銷人員進行請客、送禮、拉關係的費用。本通知下達後,如再有違犯者,首先要追查領導者的責任。凡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而刁難用戶,索取和接受此種費用者,以行賄、受賄、貪污論處;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賠償,嚴重的要依法制裁。
(二)禁止企事業單位、經濟單位的幹部和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物權和工作之便,里鉤外聯,私通買賣,從中牟利。禁止轉借銀行賬號、倒賣經濟契約、買空賣空以及投機倒把等活動,如有違犯者,根據不同情況,依法懲處。
(三)一切社會主義的企事業單位、經濟單位之間的購銷活動,一律禁止提取“回扣”。過去實際上存在的提取“回扣”的作法,要立即廢除。關於我國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的“回扣”問題,另行規定。
(四)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不能借發獎金為名,支持購銷人員搞不正之風。對在經營活動中奉公守法的購銷人員的獎勵,應視同其他職工一樣,按照國務院《關於正確實行獎勵制度、堅決制止濫發獎金的幾項規定》的標準發放。購銷人員只能在本單位領取獎金,不得從外單位獲取任何費用和私利。
(五)各級財政、銀行部門,要負起對企事業單位、經濟單位財務和會計活動的監督檢查責任。凡不符合國家財務制度和上述規定的費用,財政部門和銀行有權拒絕報銷和支付。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也要起監督作用。
(六)各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經濟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和檢查,要把經濟紀律的監督和檢查作為重要工作來抓,並與法務部門和黨的紀律檢查部門密切配合。各級領導,對人事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這項工作,要給予大力支持,使其有職有權。
(七)加強政治思想教育,樹立社會主義的經營作風。社會主義各經濟單位之間的商品交換關係,是互相協作、互相支援、平等互利的關係。為了互相促進、共同提高,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各個經濟單位之間開展競爭是必要的。但是,必須區別社會主義競爭和資本主義競爭的目的和手段,劃清合理報酬和貪污受賄的界限,自覺地抵制經濟活動中的不正之風。
(八)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通知,主要領導幹部要親自過問和處理重大的違反經濟紀律的案件,堅決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風。各級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的基本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執行方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