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頒布時間:2008年9月10日
- 施行時間:2008年9月10日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34 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九月十日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九月十日
內容
為了適應我國電信行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我國通信業的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做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到第二十一條中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修改為“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三、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的“項目建議書”修改為“項目申請報告”,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表述。
四、刪去第十二條。
五、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六、將第十五條中的“國務院計畫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修改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准”。
七、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
八、刪去第二十三條。
根據以上修改,對條文的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一、將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到第二十一條中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修改為“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三、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的“項目建議書”修改為“項目申請報告”,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表述。
四、刪去第十二條。
五、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六、將第十五條中的“國務院計畫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修改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准”。
七、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
八、刪去第二十三條。
根據以上修改,對條文的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