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保障飲用水安全工作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保障飲用水安全工作情況的報告是國務院於2012年06月27日發布,自2012年06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2年06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6月2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飲食
報告全文
國務院關於保障飲用水安全工作情況的報告
——2012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杜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情況,請審議。
一、近年來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進展及成效
飲用水安全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最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各地區、有關部門把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擺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進一步加大了工作和投入力度,工程建設顯著加快,監管力度持續加強,城市和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飲用水狀況總體安全。
(一)關於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1.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斷提升。“十一五”期間,全國設市城市和縣城公共供水日供水能力增加0.33億立方米,管網長度增加22.21萬公里,用水人口增加0.96億人。截至2010年底,全國城鎮(設市城市、縣城和建制鎮)供水人口6.3億人,供水普及率達90.3%。2011年,按照自2012年7月開始全面實施的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評價,全國設市城市公共供水廠出廠水水樣達標率為83.0%,設市城市和縣城公共供水末梢水水樣達標率為79.6%。目前,全國約85%的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劃定了保護區,編制了水源地保護規劃,城市飲用水水源達標率基本穩定在80%左右。
2.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體系初步建立。2007年,經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和衛生部印發了《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城市飲用水規劃》)。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規劃。有關部門配套編制並實施了《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規劃》和《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和建設“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同時,還編制實施了與飲用水安全保障相關的水資源、抗旱、流域水污染防治、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專項規劃。
3.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按照全國人大的統一部署,修訂了水污染防治法,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專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和執法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修訂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指標從35項增加到106項,加強了對水質微生物、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指標的控制。還頒布了水源保護區劃分、供水設施安全運行與維護、飲用水監督監測和應急管理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4.水源地保護與監管制度逐步健全。建立了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評估制度,分批核准了175處全國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組織開展了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達標建設工作。嚴格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科學劃分水源保護區,強化監督執法和應急指導。建立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年度評估機制、水源環保信息通報機制和水源環保規劃聯動機制。加強水源地監控能力建設,初步建立了多級水資源及環境監控網路。加強地下水源保護及監管,啟動了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開展重點地區地下水超采治理。
5.城鎮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加強。修訂頒布了《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立了水質報告和通報等制度,指導和監督供水企業按要求控制水質。自2004年起,每年對城市供水水質實施監督檢查和跨區域交叉互檢,對各地水質情況和應急體系建設等進行抽樣調查並通報。推進城鎮供水行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革,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供水建設和改造。初步建立了由政府、部門和企業組成的多層次城鎮供水應急預案體系。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城鄉統籌區域供水,實現城市和農村飲水“同網同質同服務”。
6.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覆蓋面不斷擴大。建立了國家飲用水衛生監測網路,已覆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定了1.34萬個水質監測點。在重點場所建立監測哨點,開展水性疾病監測和飲用水健康影響調查,充實中西部2234個縣級衛生監督機構的現場檢測設備配置。加大衛生監督檢查力度,2010年對供水單位的監督檢查戶次數比2005年增加了50%,每年組織開展監督抽檢並通報結果。自2011年起,將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納入醫改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推進飲用水衛生監督服務均等化,重點加大二次供水、學校飲用水等衛生監督。
7.飲用水安全保障投入力度不斷加大。“十一五”期間,中央投資大幅增加,累計安排1800多億元,主要用於水源工程建設、重點水源地保護、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監測能力建設、測土配方施肥等。“十一五”時期,新增水利工程供水能力285億立方米(其中,城市新增140億立方米)。2011年以來,中央除繼續在上述領域投入約1067億元外,還啟動了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率先在新安江流域建立了水源地生態補償機制,落實了生態補償資金。
(二)關於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順利實施。2005年以來,國務院先後批准實施了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衛生部聯合編制的《2005—2006年農村飲水安全應急工程規劃》和《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劃》。2005—2010年,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共完成投資1093億元(其中,中央投資610億元,地方和民眾投資483億元),新建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23萬處、分散式供水工程68萬處。2004年調查核定的3.23億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到2010年底累計解決了2.21億,超額完成規劃任務。為解決剩餘和新增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的飲水問題,2009—2011年,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衛生部和環境保護部組織開展了新一輪農村飲水安全現狀調查評估,並在此基礎上聯合編制完成了《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在付諸實施。
2.農村飲水安全狀況顯著改善。“十一五”期間,通過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設、城鎮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等方式,人口較少民族、水庫移民、華僑農場的飲水安全問題全部得到解決,砷病區、血吸蟲疫區等涉水重大病區的飲水安全問題全部得到解決,中重度氟病區的飲水安全問題基本得到解決,解決了4.5萬所農村學校1870萬農村學校師生的飲水安全問題,農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由40%提高到58%,供水質量和水平顯著提高。2011年,全國又解決了5560萬農村居民和838萬農村學校師生的飲水安全問題。
3.政府主導、農民參與的工作機制不斷完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共同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實施,建立了中央、地方和受益民眾共同負擔工程建設資金的投入方式。中央補助投資重點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各地因地制宜大力推進適度規模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設,積極推行用水戶全過程參與,有效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絕大多數省級政府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作為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內容,並列入政績考核內容。
4.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運行機制初步建立。在工程建設中,各地按照先建機制、後建工程的原則,明晰工程產權,落實工程管理主體,明確工程管理責任;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水價,強化水費計收。有關部門出台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用地和稅收優惠政策。初步測算,實行電價和稅收優惠政策後,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費用可平均降低13%—21%。
5.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不斷加強。堅持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加強江河湖庫等水源地保護與生態修復,積極推進水環境綜合整治,著力保障農村飲用水水源安全。加強水質衛生監測,目前全國農村飲用水衛生監測網路已覆蓋所有省份。近年來,衛生部組織開展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質衛生監測結果表明,水質合格率逐年穩步提高。實施農村集中式供水和學校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不斷提高衛生監督覆蓋率,配套完善工程水質淨化消毒設施,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
6.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發揮了良好效益。一是改善了農村環境衛生,提高了農民健康水平。農民飲用上了清潔衛生的自來水,減少了水性疾病傳播風險,節省了醫療費用。二是提高了供水保障能力,大量農村勞動力從以前找水、拉水、背水中解放出來,增加了生產性投入,提高了收入水平。三是改善了農民生活條件,促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自來水到戶的地方,近一半的農戶購置了洗衣機、太陽能熱水器等家用電器,縮小了城鄉差距。四是密切了黨群幹群關係,提高了黨和政府的威信。五是優先解決少數民族地區民眾的飲水困難,投資上給予重點支持,政策上給予傾斜照顧,促進了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
二、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承載力的矛盾突出,結構性污染依然嚴重,水環境質量堪憂,對飲用水安全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當前工作中還存在著責任不到位、體制不健全、設施不匹配等問題。
(一)關於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1.水源地水質狀況不容樂觀。據水利部2007年對全國661個建制市和1746個縣級城鎮的4555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調查顯示,約14%的水源地水質不合格,據環境保護部2011年對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調查顯示,約35.7億立方米水源水質不達標,占總供水量的11.4%。湖泊富營養化問題突出,藍藻水華頻發,河流型水源地安全隱患多,極易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大量工業項目布設在江河沿岸,不少尾礦庫位於飲用水水源上游,大江大河及周邊的流動源污染風險較大,直接威脅飲用水安全。
2.部分地區供水能力不足。一是水資源配置體系和水源工程建設嚴重滯後,供水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些地區尤其是西南地區水源工程建設嚴重滯後,工程性缺水問題十分突出;西北等地區資源性缺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水安全保障程度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城鄉供水應急備用水源嚴重缺乏、保障程度不高,特別是應對持續和嚴重乾旱的能力較弱。二是城鎮供水設施發展不平衡。一些城市供水設施不足導致自建供水設施無序發展,供水水質安全無法得到保障;中部和西部地區城鎮供水普及率分別為85.0%和87.4%,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縣城和建制鎮的供水普及率分別為85.1%和79.6%,低於城市水平。
3.供水水質不達標問題突出。一是水廠設施陳舊。全國95%以上的公共供水廠是在飲用水衛生新標準頒布之前建設的,這些水廠的原水水質是按照地表水Ⅱ類和地下水Ⅲ類、出廠水水質是按照1985年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35項指標設計和建造的,水源水質和處理工藝均難以保障出水達到飲用水衛生新標準的要求。二是管網老化,漏損和二次污染嚴重。據統計,目前全國有一半以上的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高於國家標準規定值,年漏損水量達60億立方米,同時造成水質在輸送過程下降。三是以屋頂水箱和地下水池為主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不到位,部分設施不能及時清洗消毒,導致水質合格率降低。 4.體制機制有待健全。一是已有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確水源保護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但截至2011年底,全國地級以上城市集中,仍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未獲省級人民政府批覆,保護區內違法排污事件時有發生。特別是對於跨行政區的水源地,由於保護和受益主體不一致,保護責任和管理措施難以落到實處。二是監測檢測能力建設嚴重滯後。監測覆蓋程度不足,監測指標不全,監測手段落後,自動化程度低。三是應急處置能力有待加強。部分地方政府應急預案粗放、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水質應急監測能力薄弱;城鎮供水應急能力建設剛剛起步,水廠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缺乏;部門聯動、行業聯動和地區聯動的應對機制尚未建立,應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回響機制不完善。
5.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亟需完善。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涉及飲用水的內容雖然比較全面,但是各項配套措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城市供水條例》已頒布實施18年,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新的管理要求。至今還沒有專門的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和評價方法,水源水質標準仍依據水源地保護區的環境質量標準。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相關配套政策也亟待完善。一是保障資金嚴重不足,直接影響到水源保護區綜合整治、供水設施改造、水質監測能力提高。城鎮供水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隨城鎮化發展呈下降趨勢。二是缺乏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目前企業進入供水市場沒有任何準入門檻,一些地方政府在引入合作夥伴時,注重資金而忽視能力和業績,相應的退出機制也未建立。三是水價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約而難以及時調整到位,無法保障設施更新改造與大修的費用,供水企業無力投入、也缺乏對供水設施進行改造和建設的積極性。據初步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公共供水企業虧損面為31%,資產負債率高於50%。
(二)關於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1.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務依然繁重。總體上看,我國農村供水設施仍較為薄弱。目前,農村集中式供水人口受益比例還不高,除原調查評估核定剩餘飲水不安全人口外,由於部分地區水源變化、水質污染、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提高、早期建設工程老化報廢、移民搬遷等原因,又新增了部分飲水不安全人口,這些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已全部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要求五年內全部解決,任務比“十一五”更加艱巨。
2.工程建設管理難度大。農村自然地理條件複雜、人口居住分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高,供水工程投資需求大,工程建設標準低,一些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只能採取分散或單村供水工程等措施解決飲水問題。“十二五”期間,儘管工程投資標準有所提高,但在一些偏遠地區,工程建設條件差,施工難度大,加之近年來建築材料價格和人工費持續上漲,投入缺口較大。另外,隨著大量集中供水工程相繼投入運行,管理維護任務將越來越重。
3.工程長效運行機制需進一步完善。農村供水工程規模相對較小、供水成本高、水價不到位,難以實現專業化管理,建立工程良性運行機制的難度大。截至2010年底,全國已建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中,有90%是單村供水工程;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平均水價還達不到完全成本,絕大多數工程只能維持日常運行,水費收入只能彌補運行成本,無法足額提取工程折舊和大修費,不具備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能力。
4.水源保護和水質保障相對薄弱。農村飲用水水源類型複雜,規模小、分布廣,農業面源污染以及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不達標排放問題突出,水源地保護難度大,各項保護措施難以完全落實,甚至在南方部分水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也難以找到合格水源。部分農村供水工程,特別是早期建設的一些單村供水工程存在著設計時未考慮水質處理和消毒設施,或雖有設計但未按要求配備、配備了但未正常使用等現象,造成部分工程的供水水質不能完全達標。由於缺乏專項經費,一些地方缺乏水質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水質檢測工作薄弱。
5.部分地區基層管理和技術力量不足。近年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力度加大,工程實施時間緊、任務重,但大多數地區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技術和管理力量並沒有相應增加,人員培訓滯後,整體素質不高,服務體系不完善,工程專業化管理程度不高。另外,村鎮供水工程大多地處偏遠鄉村,條件差、待遇低,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也缺乏吸引力。適宜農村特點,效果好、成本低、操作簡便的除氟等特殊水質處理技術目前仍較為缺乏。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關鍵時期,也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時期,我們將繼續把解決城鄉居民飲水安全問題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積極推進《城市飲用水規劃》及其專項規劃、《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的實施,認真總結現有工作經驗教訓,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深入推進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一)嚴格責任落實。地方人民政府是城鄉供水安全保障的責任主體,要將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目標和措施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地方政府考核體系,嚴格實行問責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鄉供水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會商制度,針對當前存在的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出問題,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建立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對各地飲用水安全情況進行考核並逐步向社會公布。
(二)加強飲用水水源建設、保護和管理。合理規劃與布局飲用水水源地,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科學劃定水源保護區,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進行調整。加強重要水源工程和備用水源建設,到2015年,全國新增供水能力400億立方米左右,其中,新增城市供水能力260億立方米左右。研究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加大跨省和跨流域調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和協調力度。到2015年,基本完成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調整,逐步開展規範化建設。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檢查和評估,儘快編制完成全國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達標建設實施方案,開展“一源一策”綜合治理,提高水環境承載能力。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庫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60%左右。加強水源保護區污染綜合整治,尤其是加大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通過水源安全防護等工程建設,有效防治面源污染。
(三)加快城市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加快實施《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和建設“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採取安全適用的工程技術,改造城鎮供水設施,保障供水水質達到飲用水衛生新標準要求。“十二五”期間,優先升級改造設施落後的供水廠,解決設市城市和縣城水廠出水水質不能穩定達標的問題;更新改造9.23萬公里使用年限超過50年和管材劣質的供水管網,解決管網漏損和二次污染問題。擴大公共供水服務,新增公共供水規模5545萬立方米/日,新建18.5萬公里供水管網,增強以城帶鄉統籌區域供水能力,公共供水普及率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解決自建供水設施和未享受集中供水服務的供水安全問題,同時滿足新增城鎮人口用水需求。加強應急供水能力建設,提高應對突發性水源污染和自然災害的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加強城鎮供水水質檢測監測能力建設,供水廠必須具備日常檢測指標的檢測能力,提高供水企業質量控制和管理能力,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水質督察能力。
(四)強化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認真實施《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到2015年,全面解決我國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使農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一是有關部門與各省(區、市)政府行政首長簽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責任書,逐級落實工程建設、管理以及水源地保護責任,加強考核和獎懲。二是統籌城鄉供水。在有條件的地方,優先採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發展規模化集中供水,統籌解決農村學校的飲水安全問題;對確不具備條件的地方,採取分散式供水或分質供水。三是強化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加強水源可靠性和工程運行可持續性論證,對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或受益人口在1萬人規模以上的工程,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契約制;對於規模以下的工程,執行資金報賬、材料設備集中採購、受益農戶跟班監督等制度。強化水質檢測驗收,保障供水水質達標。四是完善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積極推廣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和維修養護基金,加強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能力建設,全面落實用電、用地和稅收優惠政策,降低工程運行成本,促進供水工程良性運行。
(五)加強監測能力建設。以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分析為目標,提升飲用水水源監測能力,建立健全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監測網路,實現重點飲用水水源地線上監測。加快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用三年左右時間,建設1.4萬個取用水戶、水功能區和省界斷面國控監測點。加快推進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完善國家級地下水水質水量動態監測體系,對地下水水質、水位等實施動態監測,建設現代化地下水監測網。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能力建設,到2015年,各省(區、市)和省會城市實現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全部106項水質指標檢測能力全覆蓋,地級城市具備水質常規指標和本地區重點非常規指標的檢測能力,縣級市和縣城具備水質常規指標的檢測能力;充實水質快速檢測設備,提高及時發現飲用水安全隱患的技術能力。對於目前尚不具備全部106項水質指標檢測能力的省份,儘快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落實水質檢測實驗室。
(六)加強監督管理。嚴把環評準入關,限制審批影響飲用水水源的建設項目。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保護區內環境違法行為,逐步搬遷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居民,嚴格控制二級保護區內人口規模,堅決取締排污口。開展保護區執法情況後督察,每年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執法檢查和後督察。“十二五”期間,完成全國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和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與評估,開展地下水污染修複試點示範。加強城鎮供水安全監管,定期對供水企業生產運行、供水水質、服務質量、運營效率和成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城鄉集中式供水衛生監督,進一步規範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嚴格落實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要求。在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衛生監督協管,設立飲用水衛生安全責任人,加強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擴大監測範圍,到2015年覆蓋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管理,編制並完善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預警監測能力建設,完善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和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七)加大投入保障力度。一是建立穩定的投入機制。“十二五”期間,中央將優先保障《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和《城市飲用水規劃》及其4個專項規劃的投資需求,並繼續通過既有資金渠道支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城鎮供水設施改造和建設等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水源地保護、城鎮供水設施改造和建設、水質監測等投入。二是督促地方政府完善水價形成和調整機制。建立和完善符合基本公共服務特徵的城鎮供水水價形成和調整機制,加強成本監審,積極推行水價調整成本公開制度,對水價不到位問題,地方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補貼,確保供水行業可持續發展。三是完善投融資機制。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精神,建立既不失政府管控、又能激勵社會資本進入的城鎮供水投融資機制,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供水設施,研究公共基金進入城鎮供水行業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四是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用地和稅收等優惠政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居民生活用電或農業排灌用電電價,保障土地供應,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營給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建立保障城市供水企業良性發展的土地和用電優惠政策。五是加快研究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充分考慮相關地區在保護水資源等方面的特殊支出因素,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轉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並完善多層次的生態補償機制。
(八)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認真梳理當前飲用水安全保障各環節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近期,將加快《南水北調供用水管理條例》等立法工作;抓緊組織修訂《城市供水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劃建設、運行監管、水質管理、應急供水、二次供水等方面的制度;加快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防治農村面源污染,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加強標準規範的制定和修訂工作。研究制定水源環境質量、水源地安全評價技術導則等標準,儘快出台水源編碼、水源環境狀況評估指南等規範性檔案。加快制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修訂完善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質量標準。加快修訂《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將飲用水安全保障問題作為一個重要問題予以研究。
(九)加強科技支撐。繼續實施“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開展水源地保護與修復,淨水工藝、管網輸配及二次供水污染控制等關鍵技術研發,建立從“源頭到龍頭”的全過程飲用水安全保障技術體系;開展飲用水水質監控預警、應急系統研究與平台建設,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開展飲用水生物毒性預警;組織水處理關鍵材料與設備國產化開發,加快推進產業化,研製應對突發事件及極端自然災害的應急供水裝備和設備;研究海水淡化水進入市政管網的適用技術。研發飲用水健康風險評估預警技術,結合數位化城市建設,加大飲用水安全實時監控與管理系統建設力度,推廣使用城市供水系統水質線上檢測、管網信息管理系統。
(十)加強公眾參與。廣泛開展飲用水安全宣傳教育,把飲用水保護政策講清楚、說明白,提高公眾對飲用水安全的關注程度和保護意識。及時公布地下水超采和污染監測信息,鼓勵供水企業公布供水水質狀況,實行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公示制,讓公眾充分享有知情權。建立健全完善公眾參與及監督機制,推行用水戶參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切實維護民眾權益。
長期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人大代表對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立法工作積極建言獻策,為政府部門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寶貴意見和建議。在此,我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表示衷心感謝!今後,我們將繼續在全國人大的監督下,堅決貫徹執行中央關於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戰略部署,繼續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確保如期完成中央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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