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中國銀行地位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2年08月31日發布,自1982年08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2年08月31日
- 實施日期:1982年08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銀行綜合規定
國務院
關於中國銀行地位問題的通知
(1982年8月31日國務院發布)
國發[1982]116號
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批准國務院直屬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決議。現就涉及中國銀行的地位問題,通知如下:
中國銀行是社會主義國營企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外匯專業銀行。根據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二日國務院批准的《中國銀行章程》,它的任務是:組織、運用、積累和管理外匯資金,經營一切外匯業務,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中國銀行除經營本身業務外,還可以根據國家的授權和委託,代表國家辦理信貸業務。機構改革後,中國銀行承擔的各項任務並無改變,仍然根據國家的授權和委託,代表國家辦理信貸業務。過去代表國家對外簽訂的一切貸款協定,仍由國家負責,不受機構改革的影響。
關於中國銀行地位問題的通知
(1982年8月31日國務院發布)
國發[1982]116號
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批准國務院直屬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決議。現就涉及中國銀行的地位問題,通知如下:
中國銀行是社會主義國營企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外匯專業銀行。根據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二日國務院批准的《中國銀行章程》,它的任務是:組織、運用、積累和管理外匯資金,經營一切外匯業務,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中國銀行除經營本身業務外,還可以根據國家的授權和委託,代表國家辦理信貸業務。機構改革後,中國銀行承擔的各項任務並無改變,仍然根據國家的授權和委託,代表國家辦理信貸業務。過去代表國家對外簽訂的一切貸款協定,仍由國家負責,不受機構改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