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中國加入亞洲開發銀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6年03月03日發布,自1986年03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6年03月03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3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銀行類金融機構
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決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加入亞洲開發銀行的申請。外交部長吳學廉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了接受《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和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的接受書。自亞洲開發銀行確認我已完成各項入行手續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正式成為亞洲開發銀行成員,同時上述《協定》和決議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法律拘束力。現將《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第四十八條至五十八條和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部分)
第八章法律地位、豁免權、免稅權及特權
第四十八條本章之目的:
為使亞行能有效地實現其宗旨,履行其所負的職責,亞行在各成員境內得享有本章所規定的法律地位、豁免權、免稅權及特權。
第四十九條法律地位:
亞行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特別是有全權:
一、簽訂契約;
二、取得與處置動產和不動產;
三、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司法程式的豁免:
一、亞行對一切形式的法律程式均享受豁免,但由於亞行行使其借款權、債務擔保權、買賣或包銷債券權而引起的案件,或者與亞行行使這些權力有關的案件除外。凡屬這類案件,在亞行設立了總部或分支機構的國家境內,或在亞行任命了一名代理人專門接受訴訟傳票或通知,或者發行過或擔保過債券的國家境內,可向有充分司法權力的主管法院對亞行提起訴訟。
二、儘管有本條第一款的各項規定,但任何成員、成員的任何代理機構或執行機構、任何直接或間接代表一個成員或成員的代理機構或執行機構的實體或個人、任何直接或間接從成員或成員的代理機構或執行機構取得債權的實體或個人,均不得對亞行提起訴訟。成員應採用本協定、亞行的附則及各種條例或與亞行簽訂的契約中可能規定的特別程式,來解決亞行與成員之間的多端。
三、亞行的財產和資產,不論在何地和由何人所持有,在對亞行作出最後宣判之前,均不得施以任何形式的沒收、查封或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資產的豁免:
亞行的財產的資產,不論在何地和由何人所保管,均應免受搜查、徵用、充公、沒收或通過行政或立法措施採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抵押或取消贖回抵押品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檔案的豁免:
亞行的檔案及屬於亞行或由亞行持有的所有檔案,不論存放於何地,一律不受侵犯。
第五十三條資產的不受限制:
在有效地實施亞行宗旨和任務所需要的範圍內,並在遵照協定規定的情況下,亞行的一切財產和資產不受任何性質的限制、管理、、管制和延緩償付的約束。
第五十四條通訊特權:
各成員給予亞行的官方通訊的待遇。應不低於它給予其他成員官方通訊的待遇。
第五十五條亞行人員的豁免權與特權:
亞行的全體理事、董事、副理事、副董事、官員和雇員,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應享有下列豁免權和特權。
(一)對於他們以公務身份採取的行為應免除法律程式。但亞行放棄此項豁免權時不在此限。
(二)如果他們不是當地公民或國民,則他們在移民限制、外國人登記和兵役義務方面,應享有其他成員國相當等級的代表、官員和雇員所享有的同樣的豁免權,並在外匯管制方面享有同樣的便利。
(三)在旅行方面享受的便利應與成員給予其他成員同等級別的代表、官員及雇員的待遇相同。
第五十六條免稅權:
一、亞行及其資產、財產、收益、業務和交易,應免除一切捐稅和關稅。亞行並應免除有關支付、預扣或徵收任何捐稅或關稅的義務。
二、對亞行付給董事、副董事、官員和雇員(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不得徵稅。除非成員在遞交批准書或接受書時,聲明對亞行向其本國公民或國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貼該成員及其行政部門保留徵稅的權力。
三、對於亞行發行的任何債券或證券,包括與此有關的紅利和利息,不論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徵收任何種類的稅收:
(一)僅僅因為此類債券或證券是由亞行發行而給予歧視待遇;或
(二)如果徵稅的唯一法律依據是該項債券或證券的發行、償付或支付的地點或所使用的貸幣種類,或因亞行設辦事處或進行業務的地點。
四、對於亞行擔保的任何債券或證券,包括有關的紅利和利息,不論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徵收任何種類的稅收:
(一)僅僅因為此類債券或證券是由亞行擔保而給予歧視待遇;或
(二)僅以亞行辦事處或進行業務的地點為唯一法律根據而徵稅。
第五十七條實施:
各成員應根據其司法制度,迅速採取必要的行動,使本章各項條文在其境內生效,並將已採取的行動通知亞行。
第五十八條豁免權、免稅權與特權的放棄:
亞行根據自己的意願可在任何情況或事例中,以自己認為最有利於亞行的方式和條件,放棄本章給予它的任何一種豁免權、免稅權和特權。
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員資格及增加核定股本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申請加入亞洲開發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本地區開發中國家,具有亞行協定第三條規定的亞行成員資格;而且
有必要增加亞行的核定股本以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繳;
亞行理事會現為此決定:
依照下述條件,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亞行成員,並增加亞行核定股本:
甲、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成員
股本認繳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獎認繳亞行股本114,000股,每股10,000美元,按一九六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美元含金量和成色計值,其中13,691股為實繳股本,100,309股為待繳股本。
實繳股本的支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實繳股本,分四次支付,每年支付四分之一,支付方法如下:
(一)第一筆支付應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之前或由董事會決定的推遲的日期之前進行;
(二)其餘三次支付應分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亞行成員的第一、第二、第三周年之日進行。
三、每次支付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支付:
(一)43.46%的可兌換貨幣,該支付即亞行協定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下的支付,應是到期即付。
(二)56.54%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該支付即亞行協定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下的支付,應是到期即付。
四、在未就亞行股本的價值問題作出決定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繳的實繳股本,其定值方法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下述兩者之中選其一:(一)每股為12,063.50現價美元,或(二)每股為10,000特別提款權,特別提款權按到期支付當天的匯率折算。在亞行資本定值的問題得到解決之時,依照本段上述規定進行的支付均應進行調整。
五、除董事會另有決定,為了確定本決議內認繳的支付額,各種貨幣之間或各幣種與特別提款權之間使用的匯率,即是亞行在到期支付之日記帳中為折算目的所使用的匯率。
協定的適用
六、亞行協定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取得成員資格的先決條件
七、只有下列取得成員資格的先決條件於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前,或由董事會確定的推遲的日期之前得到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才能成為亞行的成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交存接受書,接受書聲明,依照本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亞行協定以及本決議所規定的成員資格的條件,並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協定及本決議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義務能得以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向亞行提供能使亞行滿意的證據,以證明上述(一)項所指的接受書已根據所有有關的授權加以簽署和交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根據本決議第二、三、四及五段支付其第一筆認繳股本。
成員資格生效日期
八、從亞行秘書以書面形式認證本決議第七段所述的入行先決條件確已得到履行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依照本決議規定的條件成為亞行成員。
乙、增加核定股本
九、亞行核定股本將增加114,000股,每股10,000美元,按一九六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美元含金量及成色計值。
十、本決議核定的股本僅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本決議的規定認繳。
十一、本決議規定增加的核定股本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員資格按照本決議第七段和第八段生效之時方為有效。
接受書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審查並核准了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四日通過的《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並鑒於亞行理事會於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通過176號決議,決定按照該決議規定的條件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亞行成員。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本國法律接受上述協定和決議;並進一步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上述協定和決議所規定的義務得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吳學謙
1986年3月3日於北京
法律意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提出了加入亞洲開發銀行(以下簡稱亞行)的申請。亞行理事會於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通過第176號決議同意按照該項決議所規定的條件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亞行成員。
按照亞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第七款二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亞行提交此項法律意見書,並證明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吳學廉代表本國政府簽署了接受《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和亞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的接受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已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菲律賓共和國大使陳嵩祿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亞行交存該接受書。
二、為執行上述協定和決議所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已於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發布(86)28號通知,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各主管機關履行《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和亞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該通知複印件附後。上述協定和決議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為亞行成員之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法律拘束力,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證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許光建代條約法律司司長
1986年3月3日於北京
菲律賓,馬尼拉
郵政信箱789號
亞洲開發銀行
藤岡真佐夫行長
行長先生:
按照《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任命中國人民銀行行長陳慕華為亞洲開發銀行中國理事,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理事、外事局局長車培欽為副理事,自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吳學謙
1986年3月11日於北京
指定官方聯繫機構函
(86)ADB-01菲律賓,馬尼拉
郵政信箱789號
亞洲開發銀行
藤岡真佐夫行長
行長先生:
我受權通知您,按照《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國人民銀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亞洲開發銀行官方聯繫機構。亞行可就有關執行亞行協定的任何事宜與中國人民銀行聯繫。
中國人民銀行通訊處如下:
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三里河
電話掛號:RENMINBANK
電傳號:22612PBCHOCN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陳慕華
1986年3月11日於北京
指定保管銀行函
(86)ADB-02
菲律賓,馬尼拉
郵政信箱789號
亞洲開發銀行
藤岡真佐夫行長
行長先生:
我受權通知您,按照《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國人民銀行為保管亞洲開發銀行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及其他亞行資產的保管銀行。
我們理解,亞行會接受此項指定,同時我們確認,未經亞行同意,不得改變官方保管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陳慕華
1986年3月11日於北京
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部分)
第八章法律地位、豁免權、免稅權及特權
第四十八條本章之目的:
為使亞行能有效地實現其宗旨,履行其所負的職責,亞行在各成員境內得享有本章所規定的法律地位、豁免權、免稅權及特權。
第四十九條法律地位:
亞行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特別是有全權:
一、簽訂契約;
二、取得與處置動產和不動產;
三、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司法程式的豁免:
一、亞行對一切形式的法律程式均享受豁免,但由於亞行行使其借款權、債務擔保權、買賣或包銷債券權而引起的案件,或者與亞行行使這些權力有關的案件除外。凡屬這類案件,在亞行設立了總部或分支機構的國家境內,或在亞行任命了一名代理人專門接受訴訟傳票或通知,或者發行過或擔保過債券的國家境內,可向有充分司法權力的主管法院對亞行提起訴訟。
二、儘管有本條第一款的各項規定,但任何成員、成員的任何代理機構或執行機構、任何直接或間接代表一個成員或成員的代理機構或執行機構的實體或個人、任何直接或間接從成員或成員的代理機構或執行機構取得債權的實體或個人,均不得對亞行提起訴訟。成員應採用本協定、亞行的附則及各種條例或與亞行簽訂的契約中可能規定的特別程式,來解決亞行與成員之間的多端。
三、亞行的財產和資產,不論在何地和由何人所持有,在對亞行作出最後宣判之前,均不得施以任何形式的沒收、查封或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資產的豁免:
亞行的財產的資產,不論在何地和由何人所保管,均應免受搜查、徵用、充公、沒收或通過行政或立法措施採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抵押或取消贖回抵押品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檔案的豁免:
亞行的檔案及屬於亞行或由亞行持有的所有檔案,不論存放於何地,一律不受侵犯。
第五十三條資產的不受限制:
在有效地實施亞行宗旨和任務所需要的範圍內,並在遵照協定規定的情況下,亞行的一切財產和資產不受任何性質的限制、管理、、管制和延緩償付的約束。
第五十四條通訊特權:
各成員給予亞行的官方通訊的待遇。應不低於它給予其他成員官方通訊的待遇。
第五十五條亞行人員的豁免權與特權:
亞行的全體理事、董事、副理事、副董事、官員和雇員,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應享有下列豁免權和特權。
(一)對於他們以公務身份採取的行為應免除法律程式。但亞行放棄此項豁免權時不在此限。
(二)如果他們不是當地公民或國民,則他們在移民限制、外國人登記和兵役義務方面,應享有其他成員國相當等級的代表、官員和雇員所享有的同樣的豁免權,並在外匯管制方面享有同樣的便利。
(三)在旅行方面享受的便利應與成員給予其他成員同等級別的代表、官員及雇員的待遇相同。
第五十六條免稅權:
一、亞行及其資產、財產、收益、業務和交易,應免除一切捐稅和關稅。亞行並應免除有關支付、預扣或徵收任何捐稅或關稅的義務。
二、對亞行付給董事、副董事、官員和雇員(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不得徵稅。除非成員在遞交批准書或接受書時,聲明對亞行向其本國公民或國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貼該成員及其行政部門保留徵稅的權力。
三、對於亞行發行的任何債券或證券,包括與此有關的紅利和利息,不論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徵收任何種類的稅收:
(一)僅僅因為此類債券或證券是由亞行發行而給予歧視待遇;或
(二)如果徵稅的唯一法律依據是該項債券或證券的發行、償付或支付的地點或所使用的貸幣種類,或因亞行設辦事處或進行業務的地點。
四、對於亞行擔保的任何債券或證券,包括有關的紅利和利息,不論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徵收任何種類的稅收:
(一)僅僅因為此類債券或證券是由亞行擔保而給予歧視待遇;或
(二)僅以亞行辦事處或進行業務的地點為唯一法律根據而徵稅。
第五十七條實施:
各成員應根據其司法制度,迅速採取必要的行動,使本章各項條文在其境內生效,並將已採取的行動通知亞行。
第五十八條豁免權、免稅權與特權的放棄:
亞行根據自己的意願可在任何情況或事例中,以自己認為最有利於亞行的方式和條件,放棄本章給予它的任何一種豁免權、免稅權和特權。
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員資格及增加核定股本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申請加入亞洲開發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本地區開發中國家,具有亞行協定第三條規定的亞行成員資格;而且
有必要增加亞行的核定股本以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繳;
亞行理事會現為此決定:
依照下述條件,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亞行成員,並增加亞行核定股本:
甲、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成員
股本認繳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獎認繳亞行股本114,000股,每股10,000美元,按一九六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美元含金量和成色計值,其中13,691股為實繳股本,100,309股為待繳股本。
實繳股本的支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實繳股本,分四次支付,每年支付四分之一,支付方法如下:
(一)第一筆支付應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之前或由董事會決定的推遲的日期之前進行;
(二)其餘三次支付應分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亞行成員的第一、第二、第三周年之日進行。
三、每次支付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支付:
(一)43.46%的可兌換貨幣,該支付即亞行協定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下的支付,應是到期即付。
(二)56.54%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該支付即亞行協定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下的支付,應是到期即付。
四、在未就亞行股本的價值問題作出決定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繳的實繳股本,其定值方法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下述兩者之中選其一:(一)每股為12,063.50現價美元,或(二)每股為10,000特別提款權,特別提款權按到期支付當天的匯率折算。在亞行資本定值的問題得到解決之時,依照本段上述規定進行的支付均應進行調整。
五、除董事會另有決定,為了確定本決議內認繳的支付額,各種貨幣之間或各幣種與特別提款權之間使用的匯率,即是亞行在到期支付之日記帳中為折算目的所使用的匯率。
協定的適用
六、亞行協定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取得成員資格的先決條件
七、只有下列取得成員資格的先決條件於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前,或由董事會確定的推遲的日期之前得到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才能成為亞行的成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交存接受書,接受書聲明,依照本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亞行協定以及本決議所規定的成員資格的條件,並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協定及本決議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義務能得以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向亞行提供能使亞行滿意的證據,以證明上述(一)項所指的接受書已根據所有有關的授權加以簽署和交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根據本決議第二、三、四及五段支付其第一筆認繳股本。
成員資格生效日期
八、從亞行秘書以書面形式認證本決議第七段所述的入行先決條件確已得到履行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依照本決議規定的條件成為亞行成員。
乙、增加核定股本
九、亞行核定股本將增加114,000股,每股10,000美元,按一九六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美元含金量及成色計值。
十、本決議核定的股本僅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本決議的規定認繳。
十一、本決議規定增加的核定股本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員資格按照本決議第七段和第八段生效之時方為有效。
接受書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審查並核准了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四日通過的《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並鑒於亞行理事會於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通過176號決議,決定按照該決議規定的條件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亞行成員。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本國法律接受上述協定和決議;並進一步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上述協定和決議所規定的義務得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吳學謙
1986年3月3日於北京
法律意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提出了加入亞洲開發銀行(以下簡稱亞行)的申請。亞行理事會於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通過第176號決議同意按照該項決議所規定的條件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亞行成員。
按照亞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第七款二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亞行提交此項法律意見書,並證明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吳學廉代表本國政府簽署了接受《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和亞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的接受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已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菲律賓共和國大使陳嵩祿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亞行交存該接受書。
二、為執行上述協定和決議所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已於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發布(86)28號通知,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各主管機關履行《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和亞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該通知複印件附後。上述協定和決議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為亞行成員之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法律拘束力,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證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許光建代條約法律司司長
1986年3月3日於北京
菲律賓,馬尼拉
郵政信箱789號
亞洲開發銀行
藤岡真佐夫行長
行長先生:
按照《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任命中國人民銀行行長陳慕華為亞洲開發銀行中國理事,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理事、外事局局長車培欽為副理事,自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吳學謙
1986年3月11日於北京
指定官方聯繫機構函
(86)ADB-01菲律賓,馬尼拉
郵政信箱789號
亞洲開發銀行
藤岡真佐夫行長
行長先生:
我受權通知您,按照《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國人民銀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亞洲開發銀行官方聯繫機構。亞行可就有關執行亞行協定的任何事宜與中國人民銀行聯繫。
中國人民銀行通訊處如下:
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三里河
電話掛號:RENMINBANK
電傳號:22612PBCHOCN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陳慕華
1986年3月11日於北京
指定保管銀行函
(86)ADB-02
菲律賓,馬尼拉
郵政信箱789號
亞洲開發銀行
藤岡真佐夫行長
行長先生:
我受權通知您,按照《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國人民銀行為保管亞洲開發銀行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及其他亞行資產的保管銀行。
我們理解,亞行會接受此項指定,同時我們確認,未經亞行同意,不得改變官方保管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陳慕華
1986年3月11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