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2年01月25日發布,自2002年01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2年01月25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1月2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地質勘查工作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水利部、三峽建委辦公室:
三峽建委辦公室報來的《關於報請國務院審批國土資源部〈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的請示》(國三峽辦發規字[2001]12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要扎紮實實地開展工作,確保到2003年(三峽工程二期蓄水)前,完成已查明的三峽庫區的崩滑體隱患和重要庫毀塌岸以及相應的庫區移民遷建區崩滑體隱患的及時治理,使三峽庫區地質災害得到有效防治。
二、要採取工程治理、搬遷避讓、監測預警等綜合防治措施,科學有效地防治崩塌、滑坡、塌岸、邊坡失穩等各類地質災害,重點做好城鎮村屯等人口集中地區和重要交通幹線、橋樑、碼頭等危害嚴重、影響面廣的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並建立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環境保護體系。
三、對三峽庫區當前存在的高切坡和深基礎問題,要以奉節、巫山、巴東三個移民新縣城為重點,以三峽建委原移民局委託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已經完成的專題調查成果為基礎,實行任務、資金雙包乾。塌岸防治工程,主要是防範因蓄水影響可能產生的塌岸災害,要處理好與市政基礎工程、港口碼頭建設、部分受淹城市功能恢復及房地產開發等的關係,防止資金超範圍使用。
四、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的主要責任在湖北省和重慶市人民政府。湖北省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要根據《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具體的工作計畫,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實施工作。《規劃》中提出的防治項目要按基本建設程式審批。在項目管理上,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質量驗收和責任追究制等。要做到責任明確,任務具體,措施落實,投資到位,確保工程質量,按時完成各項任務。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切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和支持。國家計委負責項目的審批,在規範管理的基礎上,簡化審批程式,實行項目會審制度,並加強項目稽查工作;財政部負責資金撥付及資金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負責協調三峽庫區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和防治管理體系;建設部負責制定建築切坡支護設計規範;水利部負責三峽大壩正常運行與安全度汛、水土保持工作等方面的協調;三峽建委辦公室負責《規劃》實施與三峽工程和移民工程建設的協調,加強移民遷建區高切坡和深基礎處理項目的監督。
六、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和檢查,全面推進《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對工程建設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等的日常監督檢查,為三峽庫區按期蓄水和安全運行創造較好的庫岸地質環境,確保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目標的實現。
國務院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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