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六一兒童節”改為放假一天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56年03月16日發布,自1956年03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六一兒童節”改為放假一天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6年03月16日
- 實施日期:1956年03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教育綜合規定
關於兒童節假日,按原政務院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是“屬於部分人民之節日,為了便於部分人民的民眾活動,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參加慶祝”。但根據幾年來實際執行的情況看來,全國各地小學生在六月一日兒童節放假半天,兒童們參加了集體活動後,得不到適當的休息,影響身體健康。為此,現在將兒童節假日,改為國小、幼稚園放假一天。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