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取締拼裝車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取締拼裝車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1年06月28日發布,自2001年06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1年06月28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6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商貿物資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近年來,一些地區先後出現違反國家規定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擅自回收拆解報廢汽車,甚至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和零配件拼裝汽車的情況,有的已形成較大規模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拼裝車非法市場。其存在和發展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危及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阻礙我國汽車工業的健康發展,而且為盜竊汽車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銷贓的場所。對此,國務院領導非常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痛下決心進行整治。有關部門也已發文要求各地採取措施取締拼裝車市場。目前,全國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有的地區拼裝車市場已被取締,原有經營場地已經復耕;有的地區正在開展這項工作;還有少數地區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工作開展不力。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限期取締拼裝車市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限期取締拼裝車市場。各地要在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加大打擊和取締工作力度,7月30日之前,對轄區內拼裝車市場及場點,包括公告和目錄外企業利用走私散件、進口部件或國產零部件非法拼裝車場所要堅決予以取締;已經取締的,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復燃。
對取得認證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也要進行檢查,對違法經營的,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嚴肅查處有關責任人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打擊和取締拼裝車市場過程中,要重點檢查擅自審批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違反規定核發證照、對無照經營和非法市場不予取締、收取多種名目管理費等情況,對查出涉及以上方面的有關地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執法監督部門以及市場主辦單位,要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其行政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要從重處理,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9月30日前將取締拼裝車市場工作、嚴肅查處有關責任人的情況報國務院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將責成有關部門組織聯合調查組對各地取締和處理的情況進行檢查,對在限期內沒有取締或出現死灰復燃的、該處理而沒有處理有關責任人員的,要追究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限期取締拼裝車市場、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舉措。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統一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務求實效。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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