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指定懸掛用國徽製作企業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指定懸掛用國徽製作企業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6年02月05日發布,自2006年02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 實施日期:2006年02月0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旗國徽國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下簡稱《國徽法》),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指定了北京印鈔廠等4家企業為懸掛用國徽的製作企業,對於維護國徽尊嚴,保證懸掛用國徽製作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徽的製作和管理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需要對國徽製作企業重新進行指定。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就重新指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徽法》第十二條關於“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的規定,經過考查和評審,指定天津三五二二工廠、河北廊坊天平國徽廠、遼寧瀋陽市亞東徽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安徽興皖玻璃鋼製品有限公司、浙江溫州市吳氏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浙江蒼南縣華徽鋁業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為懸掛用國徽的製作企業。
二、指定的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徽法》和國家標準製作懸掛用國徽,並切實做好售後服務工作。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對國徽製作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取消其製作資格。
三、未經指定的企業不得製作懸掛用國徽。原指定企業本次未重新獲得指定的,不得再製作懸掛用國徽。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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