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西發展建材工業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西發展建材工業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6年06月24日發布,自1986年06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6年06月24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6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86)建材辦字第318號《關於加速發展廣西建材工業的報告》收悉。經請示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答覆如下:
一、為了控制基建規模,廣西壯族自治區擬建的貴縣石灰石基地、柳州石灰石廠、黎塘水泥廠擴建工程以及龍勝滑石礦等項目中屬自治區投資部分,應納入國家已下達的基建計畫。如這些項目經濟效益好,自治區可優先安排。“七五”期間,國家難以再增加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建設規模。
二、南寧煉油廠原列入國家“五五”計畫,後因國民經濟調整而確定停緩建。“七五”期間,考慮到國家財力、物力有限以及原油供應緊張等實際情況,暫不恢復建設。何時建設,擬在今後的中長期計畫中研究。
三、關於在北海辦貿易中心問題,為避免多頭對外,並考慮到建材工業國際市場的情況,目前不建貿易中心為好。
四、關於在河池地區建設大中型水泥廠問題,待資源等外部條件落實後,根據情況再商議是否建設。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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