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南昌市設立海關機構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6年09月02日發布,自1986年09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南昌市設立海關機構的復函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6年09月02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9月0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關綜合規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五月三日《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昌海關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答覆如下:
因南昌市不是直接對外開放的口岸,進出口貨運量不大,設立南昌海關的條件不成熟。考慮到你省進一步開展對外貿易的實際需要,同意在南昌市設立海關辦事處,隸屬九江海關。人員編制由海關總署調劑解決,交通工具、檢查儀器設備由海關總署負責。請你省按照國務院國發〔1985〕113號檔案的規定,解決該辦事處的辦公、生活用房。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