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向聯合國登記條約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5年02月25日發布,自1985年02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5年02月25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2月2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締結條約與參加國際公約
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二條的規定,聯合國會員國所簽訂的所有條約、協定等,均應送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並由秘書處公布。但是,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向聯合國登記過任何條約。考慮到我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已恢復多年,如繼續不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將是不正常的,也難以為其他會員國所理解;我國自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對外關係有了很大發展,與各國締結的條約性檔案數量大為增加,選擇部分較重要者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可以擴大影響,必要時可以由聯合國的任何機關援引,有利於維護我權益。為此,國務院決定:從現在起,將我國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協定有選擇地向聯合國登記,有關事宜由外交部統一掌握辦理。登記條約須送交經核證無誤的條約各種簽字文本的副本。請各部門在所主管的條約、協定、議定書等簽字後,除將正本送交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存檔外,同時附送經核證無誤的各種文字副本各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