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調整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制度的函》是國務院辦公廳2014年7月8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調整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文號:國辦函〔2014〕66號
-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日期:2014年7月8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調整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4〕66號
國辦函〔2014〕66號
衛生計生委:
你委《關於繼續保留兼職委員會議制度並調整兼職委員單位組成職責及兼職委員的請示》(國衛辦報〔2014〕100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後部門職責、人員變動情況及計畫生育工作發展的需要,將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調整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制度,同時對兼職委員單位及其職責和兼職委員進行相應調整。
二、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研究提出計畫生育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為國務院決策提供意見建議;督促檢查相關計畫生育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協調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兼職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國務院分管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同志召集,也可委託衛生計生委主要負責人或聯繫計畫生育工作的國務院副秘書長召集。會議議題由衛生計生委提出,報召集人確定。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由召集人簽發。
三、衛生計生委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各兼職委員單位指定一名司局級幹部擔任聯絡員。
四、各兼職委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按照分工密切配合衛生計生委共同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你委《關於繼續保留兼職委員會議制度並調整兼職委員單位組成職責及兼職委員的請示》(國衛辦報〔2014〕100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後部門職責、人員變動情況及計畫生育工作發展的需要,將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調整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制度,同時對兼職委員單位及其職責和兼職委員進行相應調整。
二、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研究提出計畫生育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為國務院決策提供意見建議;督促檢查相關計畫生育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協調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兼職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國務院分管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同志召集,也可委託衛生計生委主要負責人或聯繫計畫生育工作的國務院副秘書長召集。會議議題由衛生計生委提出,報召集人確定。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由召集人簽發。
三、衛生計生委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各兼職委員單位指定一名司局級幹部擔任聯絡員。
四、各兼職委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按照分工密切配合衛生計生委共同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附屬檔案:1.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單位及其職責
2.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名單
2.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名單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7月8日
2014年7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1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單位及其職責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單位是: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統計局、扶貧辦、全國婦聯。
各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職責是:
外交部:將人口與發展領域的各類國際合作納入我國國際合作的總體框架,協調國際合作中涉及計畫生育工作的重要問題。
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國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計畫生育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相關政策;指導各地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加強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安排專項投資和國家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
教育部:指導高校做好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保障已婚學生的生育權利;推動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政策的落實;加強在校學生青春期、性知識等健康教育;協助提供在校生數量、分布、性別比等相關數據。
科技部:將計畫生育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國家科技規劃;支持計畫生育部門開展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研究和科技創新;支持計畫生育領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支撐條件平台建設;支持計畫生育國家重點實驗室及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為優先安排計畫生育女兒戶家庭參加科技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供政策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國家計畫生育重點信息化項目建設;支持人口健康信息化及相關套用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公安部:牽頭開展國家人口基礎資料庫建設,探索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機制,指導做好計畫生育信息系統安全工作;協助提供有關人口規模、結構、分布等統計資料和年度戶籍人口、暫住人口統計資料;加強流動人口信息的共享;依法處理阻礙計畫生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打擊溺棄嬰兒犯罪行為;會同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法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
民政部:在擬訂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和社區服務工作政策時,對符合條件的女兒戶家庭和計畫生育家庭予以照顧和扶持;推進鄉鎮(街道)把計畫生育工作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的範圍,實現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加強村(居)民自治、實行鄉鎮(街道)政務及村(居)務公開工作中,納入計畫生育工作內容。
財政部:研究制定促進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及時合理安排計畫生育相關經費,加強財政管理和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擬訂有關計畫生育工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完善生育保險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國土資源部:協助開展人口與資源協調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參與推進人口發展功能區工作;實行有利於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土地與資源政策。
環境保護部:開展人口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提出與人口發展相適應的環境保護政策建議。
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人口發展,科學制定城鄉規劃,最佳化城鎮布局,促進城鄉人口合理流動;制(修)訂有關計畫生育服務的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落實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保障性住房的優先安排政策。
農業部:促進農村計畫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在制定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等農業政策時,對計畫生育家庭給予同等優先考慮。
商務部:負責與有關國際機構和組織就人口和計畫生育相關領域的合作進行聯絡和協調;協調有關部門在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域內接受國際援助工作。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積極宣傳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科普知識。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擬訂計畫生育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國家標準;負責計畫生育藥品、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和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負責有關計畫生育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工作,嚴格監管人工終止妊娠藥品市場;支持在計畫生育系統引入和推廣計畫生育藥品、醫療器械。
統計局:提供年度人口增長情況的相關數據,定期與有關部門進行和人口有關的數據交流,為開展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分析提供信息支持;做好人口綜合信息發布和人口發展趨勢預測工作,參與人口安全預警預報發布工作。
扶貧辦: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扶貧對象範圍,制定扶貧開發與計畫生育工作相結合的政策措施,促進貧困計畫生育家庭溫飽問題的解決。
全國婦聯:教育和引導婦女自覺執行計畫生育政策,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育;開展社會性別平等的宣傳教育,依法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推進社會性別比平衡。
各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職責是:
外交部:將人口與發展領域的各類國際合作納入我國國際合作的總體框架,協調國際合作中涉及計畫生育工作的重要問題。
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國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計畫生育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相關政策;指導各地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加強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安排專項投資和國家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
教育部:指導高校做好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保障已婚學生的生育權利;推動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政策的落實;加強在校學生青春期、性知識等健康教育;協助提供在校生數量、分布、性別比等相關數據。
科技部:將計畫生育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國家科技規劃;支持計畫生育部門開展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研究和科技創新;支持計畫生育領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支撐條件平台建設;支持計畫生育國家重點實驗室及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為優先安排計畫生育女兒戶家庭參加科技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供政策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國家計畫生育重點信息化項目建設;支持人口健康信息化及相關套用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公安部:牽頭開展國家人口基礎資料庫建設,探索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機制,指導做好計畫生育信息系統安全工作;協助提供有關人口規模、結構、分布等統計資料和年度戶籍人口、暫住人口統計資料;加強流動人口信息的共享;依法處理阻礙計畫生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打擊溺棄嬰兒犯罪行為;會同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法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
民政部:在擬訂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和社區服務工作政策時,對符合條件的女兒戶家庭和計畫生育家庭予以照顧和扶持;推進鄉鎮(街道)把計畫生育工作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的範圍,實現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加強村(居)民自治、實行鄉鎮(街道)政務及村(居)務公開工作中,納入計畫生育工作內容。
財政部:研究制定促進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及時合理安排計畫生育相關經費,加強財政管理和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擬訂有關計畫生育工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完善生育保險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國土資源部:協助開展人口與資源協調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參與推進人口發展功能區工作;實行有利於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土地與資源政策。
環境保護部:開展人口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提出與人口發展相適應的環境保護政策建議。
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人口發展,科學制定城鄉規劃,最佳化城鎮布局,促進城鄉人口合理流動;制(修)訂有關計畫生育服務的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落實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保障性住房的優先安排政策。
農業部:促進農村計畫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在制定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等農業政策時,對計畫生育家庭給予同等優先考慮。
商務部:負責與有關國際機構和組織就人口和計畫生育相關領域的合作進行聯絡和協調;協調有關部門在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域內接受國際援助工作。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積極宣傳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科普知識。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擬訂計畫生育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國家標準;負責計畫生育藥品、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和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負責有關計畫生育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工作,嚴格監管人工終止妊娠藥品市場;支持在計畫生育系統引入和推廣計畫生育藥品、醫療器械。
統計局:提供年度人口增長情況的相關數據,定期與有關部門進行和人口有關的數據交流,為開展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分析提供信息支持;做好人口綜合信息發布和人口發展趨勢預測工作,參與人口安全預警預報發布工作。
扶貧辦: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扶貧對象範圍,制定扶貧開發與計畫生育工作相結合的政策措施,促進貧困計畫生育家庭溫飽問題的解決。
全國婦聯:教育和引導婦女自覺執行計畫生育政策,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育;開展社會性別平等的宣傳教育,依法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推進社會性別比平衡。
附屬檔案2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兼職委員名單
李保東 外交部副部長
朱之鑫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郝 平 教育部副部長
王偉中 科技部副部長
楊學山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黃 明 公安部副部長
竇玉沛 民政部副部長
王保全 財政部副部長
胡曉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王世元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吳曉青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唐 凱 住房城鄉建設部總規劃師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王受文 商務部部長助理
李秋芳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紀檢組長
焦 紅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
張為民 統計局副局長
王國良 扶貧辦副主任
焦 揚 全國婦聯書記處書記
朱之鑫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郝 平 教育部副部長
王偉中 科技部副部長
楊學山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黃 明 公安部副部長
竇玉沛 民政部副部長
王保全 財政部副部長
胡曉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王世元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吳曉青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唐 凱 住房城鄉建設部總規劃師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王受文 商務部部長助理
李秋芳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紀檢組長
焦 紅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
張為民 統計局副局長
王國良 扶貧辦副主任
焦 揚 全國婦聯書記處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