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各地商辦直通港澳車輛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2年03月01日發布,自1992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2年03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3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城市交通運輸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各省市商辦港澳入境車輛問題的請示》(粵府辦[1991]64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為了保持口岸的暢通,有利於統一協調各地對直通港澳車輛的需求,你省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直通港澳車輛的分配指標,仍執行國辦函[1988]89號檔案規定;由你省統一辦理。
二、為了做好直通澳門車輛指標的協調分配工作,請你省制定直通港澳車輛指標分配原則和管理辦法,加強對出入境車輛的巨觀控制,切實做好綜合平衡和審批工作。
國務院
1992年3月1日
你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各省市商辦港澳入境車輛問題的請示》(粵府辦[1991]64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為了保持口岸的暢通,有利於統一協調各地對直通港澳車輛的需求,你省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直通港澳車輛的分配指標,仍執行國辦函[1988]89號檔案規定;由你省統一辦理。
二、為了做好直通澳門車輛指標的協調分配工作,請你省制定直通港澳車輛指標分配原則和管理辦法,加強對出入境車輛的巨觀控制,切實做好綜合平衡和審批工作。
國務院
199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