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3年5月30日《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精神,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將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和細化,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部門間要主動密切協作。商務部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工作落實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函〔2013〕69號
  • 發文日期:2013年5月30日
通知,分工方案,

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
   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3〕69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
《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精神,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將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和細化,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部門間要主動密切協作。商務部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工作落實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5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分工方案

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
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
一、加強現代流通體系建設
(一)依託交通樞紐、生產基地、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構建全國骨幹流通網路,建設一批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商貿中心、專業市場以及全國性和區域性配送中心。(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下同)
(二)推動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向現貨轉型,增加期貨市場交易品種。(商務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最佳化城市流通網路布局,有序推進貿易中心城市和商業街建設,支持特色商業適度集聚,鼓勵便利店、中小綜合超市等發展,構建便利消費、便民生活服務體系。鼓勵大型流通企業向農村延伸經營網路,增加農村商業網點,拓展網點功能,積極培育和發展農村經紀人,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物流配送能力和行銷服務水平。支持流通企業建立城鄉一體化的行銷網路,暢通農產品進城和工業品下鄉的雙向流通渠道。(商務部、農業部、工商總局、供銷合作總社)
(四)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促進企業內部物流社會化。加強城際配送、城市配送、農村配送的有效銜接,推廣公路不停車收費系統,規範貨物裝卸場站建設和作業標準。(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快建設完整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健全舊貨流通網路,促進循環消費。(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供銷合作總社)
二、積極創新流通方式
(六)大力推廣並最佳化供應鏈管理,鼓勵流通企業拓展設計、展示、配送、分銷、回收等業務。(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快發展電子商務,普及和深化電子商務套用,完善認證、支付等支撐體系,鼓勵流通企業建立或依託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網上交易。創新網路銷售模式,發展電話購物、網上購物、電視購物等網路商品與服務交易。(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統籌農產品集散地、銷地、產地批發市場建設,構建農產品產銷一體化流通鏈條,積極推廣農超對接、農批對接、農校對接以及農產品展銷中心、直銷店等產銷銜接方式,在大中城市探索採用流動售賣車。(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鼓勵商業企業採購和銷售綠色產品,促進節能環保產品消費,支持發展信用消費。(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圍繞節能環保、流通設施、流通信息化等關鍵領域,大力推進流通標準套用。推動商品條碼在流通領域的廣泛套用,健全全國統一的物品編碼體系。(質檢總局、商務部)
三、提高保障市場供應能力
(十一)支持建設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質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菜市場、社區菜店、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儲備設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農產品冷鏈物流設施等,發揮公益性流通設施在滿足消費需求、保障市場穩定、提高應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完善中央與地方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最佳化儲備品種和區域結構,適當擴大肉類、食糖、邊銷茶和地方儲備中的小包裝糧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儲備規模。(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糧食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強化市場運行分析和預測預警,增強市場調控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加強市場應急調控骨幹企業隊伍建設,提高迅速集散應急商品能力,綜合運用信息引導、區域調劑、收儲投放、進出口等手段保障市場供求基本平衡。(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財政部、糧食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全面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
(十四)將信息化建設作為發展現代流通產業的戰略任務,加強規劃和引導,推動行銷網、物流網、信息網的有機融合。鼓勵流通領域信息技術的研發和集成創新,加快推廣物聯網、網際網路、雲計算、全球定位系統、移動通信、地理信息系統、電子標籤等技術在流通領域的套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糧食局)
(十五)推進流通領域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提升各類信息資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糧食局)
(十六)支持流通企業利用先進信息技術提高倉儲、採購、運輸、訂單等環節的科學管理水平。鼓勵流通企業與供應商、信息服務商加強合作,支持開發和推廣適用於中小流通企業的信息化解決方案。(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
(十七)加強流通領域信息安全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五、培育流通企業核心競爭力
(十八)積極培育大型流通企業,支持有實力的流通企業跨行業、跨地區兼併重組。支持中小流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專業化、特色化發展,健全中小流通企業服務體系,扶持發展一批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流通企業提供融資、市場開拓、科技套用和管理諮詢等服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
(十九)鼓勵發展直營連鎖和特許連鎖,支持流通企業跨區域拓展連鎖經營網路。(商務部、供銷合作總社)
(二十)積極推進批發市場建設改造和運營模式創新,增強商品吞吐能力和價格發現功能。推動零售企業轉變行銷方式,提高自營比重。(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支持流通企業建設現代物流中心,積極發展統一配送。(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鼓勵流通品牌創新發展。(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六、大力規範市場秩序
(二十三)加強對關係國計民生、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準入管理,形成覆蓋準入、監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機制。(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糧食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充分利用社會檢測資源,建立涉及人身健康與安全的商品檢驗制度。加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力度,改進監管手段和檢驗檢測技術條件。細化部門職責分工,堵塞監管漏洞。(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商務部、公安部、糧食局)
(二十五)建立健全肉類、水產品、蔬菜、水果、酒類、中藥材、農資等商品流通追溯體系。(商務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
(二十六)依法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加強網路商品交易的監督管理。規範零售商、供應商交易行為,建立平等和諧的零供關係。(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十七)加快商業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信息採集、利用、查詢、披露等制度,推動行業管理部門、執法監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徵信機構、金融監管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共享。(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
七、深化流通領域改革開放
(二十八)建立分工明確、權責統一、協調高效的流通管理體制,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強化政策制定、執行與監督相互銜接,提高管理效能。加快流通管理部門職能轉變,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現代流通綜合試點,加強統籌協調,加快推進大流通、大市場建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糧食局)
(二十九)消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嚴禁阻礙、限制外地商品、服務和經營者進入本地市場。(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部門負責)
(三十)嚴厲查處經營者通過壟斷協定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一)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流通領域,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三十二)進一步提高流通產業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引進現代物流和信息技術帶動傳統流通產業升級改造。支持有條件的流通企業“走出去”,通過新建、併購、參股、增資等方式建立海外分銷中心、展示中心等行銷網路和物流服務網路。(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積極培育國內商品市場的對外貿易功能,推進內外貿一體化。(商務部牽頭)
八、制定完善流通網路規劃
(三十四)制定全國流通節點城市布局規劃,做好各層級、各區域之間規劃銜接。(商務部牽頭)
(三十五)科學編制商業網點規劃,確定商業網點發展建設需求,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商業網點建設納入小城鎮建設規劃。各地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商業網點建設需求,做好與商業網點規劃的相互銜接。完善社區商業網點配置,新建社區(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區、棚戶區改造和舊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占社區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10%。嚴格社區商業網點用途監管,不得隨意改變必備商業網點的用途和性質,拆遷改建時應保證其基本服務功能不缺失。各地可根據實際發布商業網點建設指導目錄,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
九、加大流通業用地支持力度
(三十六)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流通業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安排流通業各類用地。鼓勵利用舊廠房、閒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流通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准可採取協定方式供應。鼓勵各地以租賃方式供應流通業用地。支持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流通業。依法加強流通業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義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閒置浪費。(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
(三十七)制定政府鼓勵的流通設施目錄,對納入目錄的項目用地予以支持。(商務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
十、完善財政金融支持政策
(三十八)積極發揮中央政府相關投資的促進作用,完善促進消費的財政政策,擴大流通促進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公益性流通設施、農產品和農村流通體系、流通信息化建設,以及家政和餐飲等生活服務業、中小流通企業發展、綠色流通、擴大消費等。(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流通產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動產、倉單、商鋪經營權、租賃權等質押融資。改進信貸管理,發展融資租賃、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商業保理等業務。充分發揮典當等行業對中小和微型企業融資的補充作用。拓寬流通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大型流通企業上市融資、設立財務公司及發行公司(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消費信貸產品,改進消費信貸業務管理方式,培育和鞏固消費信貸增長點。(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減輕流通產業稅收負擔
(四十)在一定期限內免徵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將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擴大到有條件的鮮活農產品。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的稅收政策。完善並落實家政服務企業免徵營業稅政策,促進生活服務業發展。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政策,促進連鎖經營企業跨地區發展。積極推進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完善流通業稅制。(財政部、稅務總局)
十二、降低流通環節費用
(四十一)抓緊出台降低流通費用綜合性實施方案。最佳化銀行卡刷卡費率結構,降低總體費用水平,擴大銀行卡使用範圍。加快推進工商用電用水同價。切實規範農產品市場收費、零售商供應商交易收費等流通領域收費行為。(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糧食局)
(四十二)落實好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確保所有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全部免繳車輛通行費,結合實際完善適用品種範圍。(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
(四十三)深入推進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堅決取締各種違規及不合理收費,降低偏高的通行費收費標準。從嚴審批一級及以下公路和獨立橋樑、隧道收費項目。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則,加快推進國家確定的西部地區省份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工作進度。(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十三、完善流通領域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四十四)推動制定、修改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提升流通立法層級。抓緊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積極推動修改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研究制定典當管理、商業網點管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規。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礙公平競爭、設定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規定。(法制辦、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農業部、質檢總局、糧食局)
(四十五)積極完善流通標準化體系,加大流通標準的制定、實施與宣傳力度。(質檢總局、商務部)
十四、健全統計和監測制度
(四十六)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科學規範的流通統計調查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不斷提高流通統計數據質量和工作水平。加強零售、電子商務、居民服務、生產資料流通等重點流通領域的統計數據開發套用,提高服務巨觀調控和企業發展的能力。(統計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
(四十七)擴大城鄉市場監測體系覆蓋面,最佳化樣本企業結構,推進信息採集智慧型化發展,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及時,加快監測信息成果轉化。(商務部、糧食局)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
(四十八)建立由商務部牽頭的全國流通工作部際協調機制,加強對流通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流通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商務部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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