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食糖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6年03月20日發布,自1986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食糖管理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6年03月20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4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糧食管理
一九八四年以來,一些地方、部門利用國際市場糖價大幅度下跌的機會,在計畫外通過多種渠道進口食糖在國內銷售,衝擊了國內食糖市場,影響了國內食糖的生產、分配、調撥計畫。有的進口食糖還有嚴重污染,直接危及人民健康。為了加強對進口食糖的管理,有計畫地安排國內食糖市場,扶持和保護國內食糖工業的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計畫內統一進口的食糖,全部由商業部接收,統一歸口管理和經營。商業部應及時組織接貨,安排好市場供應。有關外貿專業公司、工貿公司不得在國內經營進口食糖銷售業務。
二、外貿部門為進料、來料加工進口的食糖,應由經貿部根據出口的實際需要安排進口和分配,在中央外匯進口計畫內“以進養出”項下解決。使用“以進養出”外匯進口的食糖,只能用於出口,不能在國內銷售。如出口發生變化需在國內處理,應由商業部統一安排,不得自行銷售。
三、各地方、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食糖,一律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度。由商業部根據國內食糖供需情況,商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制定地方、部門的進口計畫。經貿部按計畫發放進口許可證,一律由外貿專業總公司代理進口,交省、市糖菸酒公司在本地區內銷售。沒有許可證而擅自進口的食糖,一律由海關沒收,並對進口單位予以經濟制裁。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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