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保險事業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9年02月16日發布,自1989年02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9年02月16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2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險監管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在全國經營各種保險、再保險業務的國家保險公司,是國家指定的辦理法定保險、外幣保險、國營和“三資”企業保險以及國際再保險的機構,擔負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經濟損失的補償責任,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服務,並已成為國家財政後備的必要補充。它在國內普遍設有機構,擁有一批專業技術人員,積累了不少經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支持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工作,發揮其在我國保險事業中的主渠道作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應積極開拓服務領域,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二、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力量確實達不到的地區,可根據需要建立少數保險企業作為補充,並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批准。經批准成立的保險企業,要成為真正的經濟實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至少要占經營的全部保險業務的30%。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國務院特批者外,涉外保險和國際再保險只能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其他部門一律不得辦理。
四、農村合作保險中的種植業、養殖業、農房和勞動力意外傷害四個險種,均屬一般商業保險,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開辦農村合作保險業務或成立農村救災合作保險機構。
五、為了兼顧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目前實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保險業務營業稅收入歸地方財政,所得稅、調節稅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五五”分成的辦法不變。
六、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保險事業的主管機關。各級人民銀行要嚴格執行《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切實加強對保險企業的管理。所有保險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凡未經其批准成立的保險機構,一律無效。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無權批准和建立保險機構,開辦保險業務。對不按規定建立的保險機構,要按照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堅決撤併。經過批准可以保留的,必須限期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徹底脫鉤。清理整頓保險機構的工作,要在各級人民銀行領導下進行,於今年(1989年)上半年基本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