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抓好清理欠稅工作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7年11月28日發布,自1997年11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7年11月28日
- 實施日期:1997年11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徵收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全國工商稅收完成情況較好,但國內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收入進度較慢。1至10月“兩稅”收入3174億元,完成年計畫的77.6%,與正常進度相比低5個多百分點。主要原因是企業欠繳“兩稅”非常嚴重,截至10月末,全國“兩稅”欠稅餘額已達346億元。這一問題已經引起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關注,如不及時解決,將嚴重影響1997年中央財政預算的正常執行。為了切實抓好清理欠稅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特通知如下:
一、圓滿完成1997年財政預算,為1998年各項改革和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創造一個較為寬鬆的環境,對貫徹十五大精神,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立即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務必將企業欠繳的“兩稅”稅款及時清繳入庫;要進一步增強全局觀念,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克服困難,自覺地、積極地做好清理“兩稅”工作。
二、為了確保中央財政預算的完成,在清繳欠稅工作中,一定要首先保證中央稅收任務的完成,做到先中央,後地方。任何地區和部門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業違背這一繳款順序,妨礙中央稅收及時、足額入庫。
三、各級稅務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欠稅一律加征滯納金。對有特殊困難需要緩繳稅款的企業,要依法從嚴審批,並在緩繳期滿後即將稅款補繳入庫,絕不允許以困難為由長期拖欠國家稅款。要將清理欠稅與稅收返還、出口退稅、期初存貨已徵稅款的抵扣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各級財稅部門要嚴格執法,排除干擾,1997年新欠稅款必須全部清回,陳欠稅款也要有所壓縮。
四、各商業銀行要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稅款的扣繳工作,對企業回籠貨款要嚴格執行“稅、貸、貨、利”的還款順序;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對屢催不繳的欠稅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實行強行扣款。要進一步嚴肅結算紀律,切實解決企業多頭開戶問題,防止企業藉此逃避納稅義務。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積極支持稅務部門依法徵稅,依法清欠,對各地國家稅務局、海關在清理“兩稅”欠稅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幫助解決。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等有關部門也要進一步支持稅務部門做好清理欠稅工作。欠繳“兩稅”較多的地區,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牽頭,建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門機構,及時協調、解決清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清理欠稅工作落到實處。
國務院辦公廳
1997年11月28日
今年以來,全國工商稅收完成情況較好,但國內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收入進度較慢。1至10月“兩稅”收入3174億元,完成年計畫的77.6%,與正常進度相比低5個多百分點。主要原因是企業欠繳“兩稅”非常嚴重,截至10月末,全國“兩稅”欠稅餘額已達346億元。這一問題已經引起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關注,如不及時解決,將嚴重影響1997年中央財政預算的正常執行。為了切實抓好清理欠稅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特通知如下:
一、圓滿完成1997年財政預算,為1998年各項改革和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創造一個較為寬鬆的環境,對貫徹十五大精神,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立即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務必將企業欠繳的“兩稅”稅款及時清繳入庫;要進一步增強全局觀念,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克服困難,自覺地、積極地做好清理“兩稅”工作。
二、為了確保中央財政預算的完成,在清繳欠稅工作中,一定要首先保證中央稅收任務的完成,做到先中央,後地方。任何地區和部門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業違背這一繳款順序,妨礙中央稅收及時、足額入庫。
三、各級稅務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欠稅一律加征滯納金。對有特殊困難需要緩繳稅款的企業,要依法從嚴審批,並在緩繳期滿後即將稅款補繳入庫,絕不允許以困難為由長期拖欠國家稅款。要將清理欠稅與稅收返還、出口退稅、期初存貨已徵稅款的抵扣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各級財稅部門要嚴格執法,排除干擾,1997年新欠稅款必須全部清回,陳欠稅款也要有所壓縮。
四、各商業銀行要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稅款的扣繳工作,對企業回籠貨款要嚴格執行“稅、貸、貨、利”的還款順序;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對屢催不繳的欠稅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實行強行扣款。要進一步嚴肅結算紀律,切實解決企業多頭開戶問題,防止企業藉此逃避納稅義務。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積極支持稅務部門依法徵稅,依法清欠,對各地國家稅務局、海關在清理“兩稅”欠稅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幫助解決。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等有關部門也要進一步支持稅務部門做好清理欠稅工作。欠繳“兩稅”較多的地區,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牽頭,建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門機構,及時協調、解決清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清理欠稅工作落到實處。
國務院辦公廳
19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