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安排好災區民眾生活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安排好災區民眾生活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1年07月27日發布,自1991年07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1年07月27日
  • 實施日期:1991年07月2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扶貧救災救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5月以來,安徽、江蘇兩省遭受了歷史上罕見的特大水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浙江、貴州等省的水災也比較嚴重,還有一些省份也發生了不同程度的水、旱、風、雹等自然災害。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經過災區各級黨政軍領導機關同廣大軍民共同艱苦奮戰,前一階段的抗災救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減輕了損失,初步安排了災民生活,災區人心和社會穩定,這次抗洪救災得到了全國人民的關注和大力支持,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通過抗災救災,更加密切了黨群、乾群、軍民關係。但是,各地的救災工作還不平衡,有些災區的民眾生活安排還不夠落實,甚至個別地方出現了災民盲目外流現象。為了進一步做好繁重的救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強對救災工作的領導。災區各級政府要在立足於防汛抗大災的同時,加強對救災工作的領導,要按照“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方針,動員組織各方面力量,精心部署,通力合作,切實做好各項救災工作。
二、安排好災民生活。當前,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下大力氣,重點把被水圍困和轉移出來的災民生活安排好。第一,供應災民的口糧要迅速到位,儘快發到災民手中,並保證災民生活、燃料的供應。第二,對住房倒塌、無家可歸而又不能在短期內重建的災戶,應儘量利用公房或通過民眾互助先行安置,同時要把重點放在幫助災民搭蓋能夠越冬的簡易房屋,災戶自籌材料不夠的,政府要及時給以必要的幫助。對進水的住房,在水退後要普遍進行安全檢查,危房要維修加固,以防盲目進住造成人員傷亡。第三,要搞好防病治病工作,搞好飲水消毒、防蚊和環境衛生,對患病者要及時治療,嚴防疫病流行。要保證藥品的供應。防疫治病的費用,衛生部門所撥款項不足的,江蘇、安徽兩省可從民政部門下撥的自然災害救濟費和救災捐款中劃撥一定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0%以內予以補充,其他接收救災捐款的省也可拿出總額的5%用於購買藥品。
三、管理使用好災民生活救濟款物。國家下撥的救濟款物要迅速發放到災民手中,不得滯留,要按照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合理髮放,對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合理使用。
四、大力開展生產自救,水災地區要設法排出積水,盡最大努力補種、改種糧食作物和瓜菜,以增強度荒能力。旱災地區要進一步搞好抗旱工作。抗災救災所需柴油、化肥、農藥、種子等農用物資要優先幫助解決。對工、副業生產、勞務輸出和以工代賑等工作要及早做出規劃,狠抓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做好信息提供、門路安排、技術指導、資金物資支援和產品推銷等各項服務工作。
五、要制止災民盲目外流,在安排好災民生活的同時,要加強對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宣傳戰勝災荒的有利條件,增強信心,振奮精神,立足於在本地搞好生產自救,克服悲觀失望情緒,採取有力措施制止盲目外流。要及時掌握外流的動向,一經發現要立即勸阻,已經盲目外流的,要動員其返回原地。應立即制止有的鄉(鎮)政府開據證明信讓災民外流自謀生活出路的做法。公安、民政和鐵路、交通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六、要嚴肅法紀、加強對救災工作的檢查監督,發現貪污、挪用、濫用救災款物(含救災捐贈救災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收成三成以下為重災,六成以下為輕災,全年災情按全年正產物收成統一計算。”今後有災地區民政、財政、農業、水利等部門應一律按此標準計算災情。以前中央內務、財政兩部所定災情標準,不再引用。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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