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是一則檔案,文號國辦發 〔2005〕3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
  • 文號:國辦發 〔2005〕38號
  • 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時間: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基本信息,正文內容,

基本信息

國辦發 〔2005〕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商務部、環保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關於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關於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商務部
環保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海關總署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正文內容

鎢、錫、銻是我國重要的優勢礦產資源,其儲量、產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國際市場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自《國務院關於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通知》(國發〔1991〕5號)下發以來,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認真貫徹執行,對鎢、錫、銻實行有計畫的統一管理,在保護資源、規範礦業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由於一些地方、企業片面追求局部利益,以及有些管理工作不到位,在鎢、錫、銻行業發展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亂采濫挖現象屢禁不止,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二是生產經營秩序混亂,產品長期供大於求,造成資源大量流失,資源優勢未能有效發揮;三是產業結構不合理,低水平重複建設嚴重,產品附加值低,出口仍以初級冶煉產品為主,部分高附加值產品尚需進口,產業結構亟待升級。為合理開發利用鎢、錫、銻等優勢資源,進一步加強對其開發、利用和出口的管理與指導,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發揮規劃調控作用,加強法規政策引導
制定科學合理的規劃,充分發揮規劃的調控作用,是促進鎢、錫、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措施。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土資源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依照“控制總量、調整結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國家經濟發展和巨觀調控的需要,制訂我國鎢、錫、銻工業發展規劃,合理引導投資,制止低水平重複建設;同時,國土資源部和商務部要依據規劃,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鎢、錫、銻三種礦產年度開採總量和出口產品配額總量計畫,下達到各有關礦山和企業執行,嚴禁超計畫開採和計畫外出口。
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土資源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儘快起草國家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經營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範開採、冶煉、加工及國內外貿易等生產經營秩序,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有關部門要研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鼓勵鎢、錫、銻生產企業加大科研投入,改進工藝裝備,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鼓勵企業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進行聯合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集團。
二、加強行業準入和產品出口管理,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進一步完善鎢、錫、銻行業準入制度,嚴格準入管理,對達不到準入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嚴禁其從事鎢、錫、銻的勘查、開採、冶煉、加工、銷售和出口等活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儘快制訂鎢、錫、銻勘查開採領域的準入條件,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訂鎢、錫、銻生產經營領域的準入條件,提出資金、技術、裝備、規模以及能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要求。繼續實行鎢、銻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制度,商務部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完善出口經營企業的資質條件,嚴禁出口經營企業採購無出口供貨資格企業的產品,嚴禁出口供貨企業收購無採礦許可證開採企業的礦產品。要繼續實行出口配額管理,進一步最佳化出口產品配額分配結構,嚴格控制初級產品的配額比例,提高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配額比例;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運用經濟手段加強對鎢、錫、銻及其製品的出口調控。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鎢、錫、銻行業發展趨勢、投資、市場供求、價格和技術進步等方面的分析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公布生產和市場供需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行業準入標準的制定與實施,提出調控礦山年度開採和出口總量的意見與建議;認真宣傳、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防止低價競銷和惡性競爭。
三、依法開展清理整頓,規範生產經營秩序
為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各地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立即組織對鎢、錫、銻行業生產經營秩序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
一是清理整頓鎢、錫、銻礦山開採秩序。依法取締無證開採等違法勘查開採行為,依法查處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採礦權轉給他人進行採礦的行為,制止亂采濫挖。對已取得採礦權證,但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安全生產設施不全的礦山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嚴格執行開採總量指標控制制度,對超指標生產的礦山企業,要加大處罰力度,遏制盲目擴大生產規模;在國家新的政策出台前,繼續暫停審批和頒發鎢礦採礦許可證。
二是清理整頓鎢、錫、銻生產經營秩序。對任何收購非法開採鎢、錫、銻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進行查處。依法取締未經審批和無照經營的鎢、錫、銻冶煉及鎢加工產品(含硬質合金)生產、經營單位。對雖經審批和有營業執照,但污染嚴重、浪費資源等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法規的生產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
三是清理整頓鎢、錫、銻在建項目。凡未履行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程式建設的鎢、錫、銻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在國家新的政策出台前,暫停審批和新建鎢、錫、銻採選、冶煉和初級加工產品生產項目;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用地申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審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核發排污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註冊。
各地區要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組成的清理整頓工作小組,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摸底和開展清理整頓。經清理整頓被依法撤銷或關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清理整頓工作要於2005年11月底前結束,請各地區於2005年12月15日前將調查和清理結果報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土資源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區清理整頓工作的指導,同時要根據各地自查情況,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進行抽查,並將清理整頓結果報告國務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