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生活費一般可定為人民幣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要根據聘請對象的資歷、學歷、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等與對方商定。個別資歷深、學位高、工作質量好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也可略高於上述標準。(註:工資標準已有新規定。現按1986年9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等部門關於調整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報告的通知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關於文教部門聘請外籍工作人員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3.10.26
- 實施時間:1983.10.26
現將外國專家局《關於文教部門聘請外籍工作人員的暫行規定》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外國專家局關於文教部門聘請外籍工作人員的暫行規定
近幾年來,有些文教部門為了工作需要,聘請了一些不享受外國文教專家待遇的外籍工作人員,擔任教師和翻譯等工作。為了做好對這些人員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聘請外籍工作人員,必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掌握,凡國內能夠解決的,就不要從國外聘請。確需聘請的,要經主管部委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聘請的對象要政治上對我友好,具有大學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二、各單位聘請的外籍工作人員,由主管部委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通知駐外使領館辦理來華簽證,並報外國專家局備案,同時,通知當地的外事、教育、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以便掌握情況和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三、外籍工作人員的接待工作,由聘請單位負責,其費用由聘請單位承擔。
1、每月生活費一般可定為人民幣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要根據聘請對象的資歷、學歷、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等與對方商定。個別資歷深、學位高、工作質量好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也可略高於上述標準。(註:工資標準已有新規定。現按1986年9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等部門關於調整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報告的通知執行。)
對在邊遠地區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員,可適當提高其生活費標準,不另發地區津貼。
2、住房、因公用車,可免費提供。住房一般安排在工作單位宿舍,不要住賓館。享受公費醫療。
3、往返國際旅費由外籍工作人員自理。個別回程旅費或外匯確有困難的,由聘請單位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給予適當補助或兌換部分外匯。在我國內的旅費由聘請單位支付。
4、外籍工作人員在華工作滿一年的,可發給休假補貼費人民幣五百元;工作滿半年(或一學期)的,發給人民幣二百五十元。
5、外籍工作人員進口的自用物品,由聘請單位出具證明,海關參照應聘來華的外國文教專家進口自用物品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各單位聘請和接待外籍工作人員,如遇有涉外難於自行解決的問題,可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外事部門處理。
五、今後聘請外籍工作人員,要根據本規定進行洽談並簽訂協定。在本規定之前已經簽有協定或按對等條件互換來華的,仍按原協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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