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一、我國高等教育體制在歷史上幾經變動,原有的國家集中計畫、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分別辦學並直接管理的體制,是與當時高度集中計畫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發揮了中央各業務部門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促進了高等教育的發展,培養了大批專門人才,基本上適應了當時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為當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高等教育得到了長足發展,隨著經濟、政治、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入開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特別是近幾年來,在改革辦學體制、管理體制、投資體制、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制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新進展。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辦學,開始打破由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管理職能正向巨觀轉移,逐步擴大了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辦學的自主權;開展了多種形式的聯合辦學、共建共管和有條件的學校進行合併等改革試驗,逐步加強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統籌權,高等教育的結構、布局有所改善;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機制逐步形成,一些學校的辦學條件正在逐步改善;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不斷推進,逐步實行學生繳費上學、大多數畢業生在一定範圍內“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制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逐步深化,增強了辦學活力等。
但是,從總體上說,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進程仍然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發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相適應。這主要表現在:高等學校的舉辦者、管理者、辦學者之間的責、權、利沒有明確劃分和規範,政府直接管理的職能沒有完全轉變,學校仍缺乏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應有權力和自我約束機制;中央教育行政部門、其他業務部門以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其他業務部門分別辦學與管理形成的條塊分割局面尚未根本扭轉,專門人才的供求沒有社會化;學校規模較小,師生比特別是教職工與學生比例偏高,學生繳費上學不規範、公費生與自費生“雙軌制”的弊端日益突出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學校、專業的結構和地區布局不夠合理;單科類型、行業性強的學校過多,專業面過窄;部分學校和專業重複設定、“小而全”自成體系、辦學效益不高。
三、當前,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社會、經濟、科技、文化等結構正在發生重大變革,對各類人才的需求也正在發生新的變化;政府機構、職能的變化以及企業管理體制的改革,帶來的領導管理方式、經費來源、投資體制和人才需求的重大變化,使高等學校,特別是中央業務部門所屬的300多所高等學校中的大多數學校遇到的問題日益突出。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各個方面是相互聯繫的有機整體,目前,要特別著重抓好管理體制的改革。
四、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是涉及到高等學校布局及結構、中央與地方的職責分工、政府與學校的關係等對我國教育發展有全局性影響的改革,是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要按照《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要求,認真總結歷史經驗教訓,要方向明確、態度積極,努力探索、措施得力,步子穩妥、逐步到位。
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要有利於高等教育的結構、布局更加合理,更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有利於高等學校舉辦者、管理者、辦學者職責分明,職能規範,管理有序;有利於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全社會和學校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共同支持和辦好學校;有利於高等學校增強辦學活力,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提高辦學效益。
五、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是,爭取到2000年或稍長一點時間,基本形成舉辦者、管理者和辦學者職責分明,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經費投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兩級管理、分工負責,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為主,條塊有機結合的體制框架。
要通過深化改革和立法,劃分、規範舉辦者、管理者、辦學者的權力與義務。舉辦者主要是投資舉辦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提出學校主要學科和專業的服務面向及人才培養要求、對辦學實施目標監督等。舉辦者可以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或公民個人,他們可以單獨,也可以聯合舉辦。舉辦者應有代表參加高校的相應的管理機構(如校董會等)。教育行政管理者主要是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和巨觀管理全國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兩級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在政府授權範圍內實施教育管理。政府部門的教育行政管理要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由直接行政管理轉變為運用規劃、法律、經濟、評估、信息服務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實行巨觀管理。要逐步擴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所有高等學校的統籌、協調管理權。辦學者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高等學校。學校作為獨立辦學的法人實體,要依法充分行使自主辦學權力,在專業設定、招生、指導畢業生就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籌措和使用經費、機構設定、人事安排、職稱評定、工資分配、對外交流和學校管理等方面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真正實行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要通過深化改革,逐步把一部分中央部門所屬的學校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或由中央部門與地方政府共同建設和共同管理;倡導學校之間合作辦學、企業和科研單位參與辦學和管理;要按照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和提高辦學規模效益的原則,逐步對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進行合理調整和合併,特別是在同一地方規模較小、科類單一、專業設定重複的學校要打破原隸屬關係的限制,積極創造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整或合併。通過深化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擴大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權力,逐步淡化和改變學校單一的隸屬關係和單純為本部門培養人才的辦學格局。加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所有高等學校的統籌規劃、協調、調整和管理,逐步變條塊分割為條塊有機結合。
六、積極促進那些專業通用性強、地方建設又需要的中央部門所屬院校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
——這部分院校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後,在保持學校業已形成的學科特色的同時,要根據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調整原有的學科和專業結構;這部分院校轉由地方管理以後,首先要對地方作貢獻,為地方培養所需的人才,在招生方面要對地方傾斜,在主要為地方服務的同時,仍應滿足部門、行業對部分人才的特殊需要。中央原主管部門要繼續關心和支持學校的發展,保持必要的業務指導。
——地方政府要從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長遠目標出發,把學校的發展納入本地區高等教育發展的總體規劃,充分發揮這類院校的作用;要逐步增加對學校的投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保證把學校辦得更好。
——這些院校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後,要保證政府財政撥款教育經費的正常投入。教育事業費要足額劃撥給地方政府;在建工程(項目)的基建費一般應由中央原主管部門負責解決;學校在劃轉以前的已完成的基建項目欠款應由中央原主管部門指導並幫助學校解決;未達到原計畫規模但尚未開工的基建工程的基建費以及其他專項投資等劃撥的具體辦法,由中央原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後與地方政府簽訂協定確定;在劃轉時,對困難較大的部屬院校,中央原主管部門可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給予一次性的資助;其勞動工資計畫相應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這項工作難度比較大,要通過充分協商,積極試點,成熟一所辦理一所。國務院財政、計畫、人事和教育等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在政策上給予支持,並在經費上給予適當補助,促進這項工作的進展。
七、從長遠看,國家教委和中央業務部門仍要繼續辦好管好少數有代表性的骨幹學校,以取得對高校發展改革及各有關行業人才培養、學科發展等巨觀指導所必要的直接經驗;對一些行業性強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量有限、不便管理的學校,有關部門要繼續辦好。
這部分學校也要擴大服務面向,在為本部門、本行業服務的同時,也要為所在地區社會發展與經濟建設多做貢獻,在招生和培養人才方面也要適當向當地傾斜;也要面向社會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要通過深化改革,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真正起到示範和帶頭作用。
八、積極推進中央部門與地方政府共同建設、共同管理高等學校的改革試驗,淡化學校單一的隸屬關係觀念,拓寬學校的服務面向,加強條塊結合。
——這類學校在投資渠道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實行中央部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共建、共管,既可以中央部門為主,也可以地方政府為主,具體分工由共建雙方通過簽訂協定確定。對於實行共建的學校,必要時可以成立由共建雙方為主、有關方面參加的學校協調領導機構。
——共建學校的主管部門,應保證教育事業費、基本建設費的正常投入。對於以地方政府為主管理的共建學校,中央主管部門應繼續發揮本部門、行業在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畢業生就業、科學研究等方面的有利條件,做好促進、協調和服務工作。
——地方政府應對共建學校給予包括學科建設在內的多方面支持,特別是在地方政策性補貼以及其他地方性經費資助方面,應逐步做到與省屬院校同等待遇,在引進人才、徵用土地、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地方政府及其高等教育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和發揮共建學校的學科及專業優勢,為本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共建學校要根據部門、行業和地方的需要,擴大為地區服務的專業和招生的比例,樹立首先為地方培養人才及進行科技服務的觀念。同時,要積極、主動地加強與地方企事業等單位的聯繫,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促進自身的建設與發展。
——有些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學校也可加強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縣人民政府的聯繫,為所在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積極爭取所在地各方面的支持,並通過適當方式吸收當地有關方面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中央部門與地方政府共建學校的試點已經在若干部門和地方展開,初步顯示了對部門、地方和學校都有利的優越性。要進一步擴大這項改革的試點範圍,創造更豐富的經驗。
九、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試驗。距離相近的不同類型、不同科類的學校,開展學校之間的合作辦學,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實行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學科交叉、協同發展,共同提高辦學水平和效益。
——學校之間的合作辦學,應徵得學校主管部門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同意和支持,在學校之間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報國家教委備案。各校的主管部門和獨立的法人地位保持不變,但要自願組成合作辦學的協調機構進行協商和管理。
——合作辦學的高等學校,要通過互聘教師、互相承認學分、共同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聯合培養研究生、合作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實行計算機聯網、共用圖書資料和教學、科研試驗設施、共辦產業以及共同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等,充分挖掘各校潛力,真正做到互惠、互利、互補,共同發展,共同提高。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對本地區高等學校的合作辦學進行統籌、協調和指導,促進其進行實質性的合作,並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和具體的支持。
——合作辦學的高等學校,如果條件成熟,可以進行實質性合併,形成一個獨立辦學的法人實體。
十、積極創造條件,促進部分學科互補的或一些規模較小、科類單一、設定重複的學校進行合併。合併學校的目的在於最佳化某一地區或全國高等教育的結構和布局,合理使用有限的教育資源與經費,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特別是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規模較小的、單科性的或由地方政府各業務廳局主管的高等院校較多,結構和布局不盡合理,應結合中央各有關部門在本地區所辦高等院校的情況,加強統籌規劃,進行必要的調整或合併,最佳化結構和布局,提高辦學水平和效益。
——對高等學校的合併要採取審慎的態度,要經過充分的醞釀和科學的論證,要按照國務院《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在合併和調整中,不應將高等專科學校升格為本科院校而影響高等專科教育的發展;不能改變師範院校的性質而削弱師範教育;原則上,不宜將地方院校併入中央部門所屬院校而擴大中央部門所屬院校的規模。
十一、鼓勵企業、企業集團、科學研究單位積極參與高等學校的辦學和管理。這項改革的目的在於加強學校與企業、科研單位的聯繫,促進教育、科研、生產三結合,增加教育經費來源,增強學校的辦學活力和提高教育質量,同時促進企業、科研單位的發展和提高。
——參與辦學和管理的企業、科研單位,可以通過參加相應的管理機構,也可以通過與學校簽訂協作辦學協定等方式,探索促進產學研結合,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途徑。協作辦學各方可以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共同建立實驗室和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基地,聯合進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實質性的協作。
中央部門可與企業或企業集團共同舉辦高等專科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也可以加入大型企業集團,或者進行其他改革試驗,積極探索高等學校多種形式的辦學途徑。
十二、高等教育體制改革是一項牽動面很大的工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認真處理好各方面的關係,切實解決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各級領導要加強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制定總體的計畫和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推動這項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不是簡單地把學校“下放”與“上收”,不是將原來“條條”管理簡單地改為“塊塊”管理而繼續自成體系,而是要建立與經濟、政治、科技、文化體制改革相適應的,有利於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改革的新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因此,必須認真總結和吸取歷史的經驗教訓,區別不同情況,採取多種形式,經過試點和不斷總結經驗,積極探索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新途徑。要防止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簡單地換“婆婆”和“一放就亂、一亂就收”的現象重演;防止“一刀切”、一哄而起和搞形式主義。
中央各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高等學校要從大局出發,採取積極態度,加強協作,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採取協商、合作的辦法加以解決。特別是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各項工作都有賴於投資和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有關方面應加強調查研究,積極進行試點,加強投資和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促進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在體制改革和轉軌過程中,原主管部門不能削弱對學校的領導或減少對學校的投資,而應加強領導和增加投入,大力支持地方政府把學校辦得更好。接收中央部門所屬的學校或進行統籌管理的地方政府,要充分考慮有關部門、行業的需要和利益,充分發揮這些學校的作用。對簽有協定進行多種形式聯合辦學的各方的領導,要遵守協定,同心協力,共同把學校辦好。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高等學校要共同努力,為實現《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的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目標,為使我國高等教育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上一個新台階而做出貢獻。
發布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