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在1983.05.23由國務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3.05.23
  • 實施時間:1983.05.23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發布日期:1983-5-23
執行日期:1983-5-23
勞動人事部《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的補充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勞動人事部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第三條關於“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為了把離休幹部安排得好一點,使老同志既能安度晚年,又能發揮其力所能及的作用,經與財政部、衛生部、中直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研究,現對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原則上按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閱讀機要檔案、聽重要報告、看必要的學習材料以及參加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會議。
對因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離休幹部,在不違背保密制度的原則下,老幹部部門指定專人赴離休幹部住地送閱重要檔案或口頭傳達重要會議精神。
高級幹部離休後,一般不配秘書。工作確實需要的,經所在部、委領導批准,可臨時抽調助手。
二、原享受保健醫療待遇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對其他離休幹部,各醫療單位須積極創造條件,增設幹部病床,在門診、住院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
行動不便的離休幹部,除在原單位契約醫院就診外,經所在區衛生局辦理手續,可在居住地區附近再確定一個醫療機構看病,憑收據報銷醫藥費。
契約醫院會同離休幹部所在單位醫務室,須定期對離休幹部進行體格檢查。
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離休幹部健康休養。有療養場所的,對離休幹部應優先安排;沒有療養場所的要積極創造條件自建或聯合籌建。離休幹部經組織批准健康休養的車、船住宿費,按同級在職幹部差旅費標準報銷。一伙食費自理。
有條件的單位應設醫務室,建立巡診制度,為離休幹部送醫送藥上門。
三、離休幹部使用的車輛,參照現行標準配備。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鑒於工作量減少,根據本人自願的原則,其專車也可組成為老幹部服務的車隊,由機關統一調度。離休後符合配專車條件的,不再固定專車。正、副部長級離休幹部用車,保證隨叫隨到。司局長級(含十四級)離休幹部看病、住院和處以下離休幹部急診、重病住院,應保證用車。在機關車輛不能保證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同意,可租用車輛,費用報銷。參加有組織的活動,對司局長級(含十四級)離休幹部和行動不便的處以下離休幹部用車要妥善安排。
參照上下班市內交通補貼標準,可繼續發給離休幹部交通補貼。
司局長級(含十四級)以上離休幹部因病用車和處以下離休幹部急診、重病住院用車,均不收費。因私用車按規定收費。
老幹部工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配備適當數量的工作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四、離休幹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職務級別分配。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比在職幹部優先分配,並在住房的條件上給予照顧。
每戶住房數量,以自然間為基本計算單位,以居住面積為輔助計算單位。一般可參照下列標準分配:部長級五間至九間,最多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米;副部長級四間至六間,最多不超過一百平方米;司局長級(含十四級)三間至四間,最多不超過七十平方米;處以下離休幹部二間至四間,最多不超過五十平方米。平房小宅院不適用上述規定標準,仍按國管局有關規定辦理。離休幹部住房由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五、離休幹部和在職幹部一樣享受機關的集體福利待遇和生活困難補助。
原配有服務員(或發給的自雇費)的,可繼續保留。副部長級幹部離休後,從年滿六十五周歲時起,可發給一個服務員的自雇費。
司局長以上幹部家中裝有電話的,離休後繼續保留;沒裝的,有條件時,可予考慮。
本補充規定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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