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轉發國家經委關於旅遊紀念工藝品生產和經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0.07.01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轉發國家經委關於旅遊紀念工藝品生產和經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0.07.01
- 實施時間:1980.07.01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關於旅遊紀念品工藝品生產和經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隨著我國旅遊事業的發展,對旅遊紀念品、工藝品的需要量越來越大。為擴大紀念品、工藝品的生產和經營能力,一九七八年到一九七九年,國家專項撥給了基建投資二千九百萬元,已經取得初步成果。從一九八一年到一九八五年,每年再專項撥給基建投資一千萬元,著重補助經濟困難的重點產區和邊遠遊覽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充分發揮旅遊紀念品、工藝品投資少、收效快、換匯率高的特點,不斷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生產和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把這項工作認真搞好。
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
國家經委關於旅遊紀念品工藝品生產和經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搞好旅遊紀念品、工藝品(以下簡稱旅遊產品)的生產和經營,對於發展我國旅遊事業,擴大對外宣傳,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增加外匯收入,支援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為解決當前旅遊產品生產和經營工作中的若干問題,暫作以下規定:
一、關於旅遊產品的生產問題。
輕工業部、紡織工業部和各省、市、自治區輕工、手工、紡織工業生產主管部門,要積極地有計畫地組織好旅遊產品的生產。根據旅遊事業發展的需要,做出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
各單位都要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加強科學研究和產品的設計力量,大力發展具有民族風格和遊覽區特色的產品,積極挖掘和組織民間傳統工藝品的生產,使旅遊產品富有紀念意義。一定要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努力增加花色品種,把旅遊產品生產搞得豐富多彩。各地可結合具體情況,實行專業生產和副業生產相結合,或建立專廠、專車間、專業生產班組定點生產。
二、關於古文物複製品和仿製品的生產問題。
各級文物部門和工藝美術部門要密切配合,根據需要分期分批地、有計畫地組織好古文物複製品和仿製品的生產。對一般文物的複製和仿製,由輕工部門的專業生產廠負責進行。對珍貴的古文物,文物部門有技術力量,可自行複製;技術力量不足的,可由工藝美術專業廠複製或聯合進行複製。為保證產品質量,除輕工和有技術力量的文物單位外,其他部門不宜複製和仿製。
要保護好古文物,在複製中不準損壞原物。
三、關於旅遊產品的貨源問題。
為組織好旅遊產品的供應,凡是國內能提供貨源的,由工業生產部門統一組織供貨。如出現貨源不足,旅遊與出口發生矛盾時,要首先滿足旅遊需要。外貿部門應予以支持。
國內暫不生產的旅遊產品,各地可根據情況,用旅遊留成的外匯,進口一部分價格合適、出售後有利可得的商品。
四、關於進一步搞好產品包裝裝潢的問題。
旅遊產品的包裝裝潢要具有民族風格,精巧輕便,方便攜帶,適合送禮。要做到凡需包裝裝潢的產品沒有包裝裝潢不出廠、不出售。要不斷改進設計,提高包裝裝潢水平。重點產區和重點遊覽區,可根據情況建立專業包裝裝潢廠。
對於傳統的名牌產品和以歷史人物、故事為題材的工藝品,要搞好宣傳,說明特點和典故,做到沒有說明不出廠、不出售。
要加強旅遊產品的商標管理。各種產品使用的商標,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
五、關於安排好原材料供應的問題。
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旅遊產品的生產特點,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好各種原材料的供應。屬於國家統配和部管的物資,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輕工業部的申請計畫專項供應。屬於地方供應的物資,由地方納入計畫予以解決。國內供應的原材料,如因質量、規格不適合旅遊產品生產的需要,能在外貿出口貨源中調劑解決的,可由有關部門撥給指標,外貿部門按指標調劑解決。
對生產所需的進口物資,國家撥給一定額度的周轉外匯,由輕工業部統一向外貿部辦理進口。專用和特殊原材料,工業部門可以派人協同外貿部門出國採購,也可以直接出國採購。進口物資的關稅問題,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關於進一步抓好旅遊產品的經營問題。
為適應旅遊事業發展的需要和方便外賓選購,要進一步改進經營管理。現有的銷售網點可保持不變,但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照手續。新設銷售網點,由各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經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方準營業。對外開放的生產企業,經當地經委批准,可以設立自銷門市部。
各銷售單位所需貨源,可直接向各地有關工業部門的銷售機構訂貨,也可以按批發價直接向生產企業訂貨。直接向生產企業訂貨的,所訂契約要經當地主管工業部門審批,以利於有計畫有組織地安排生產和銷售。批發價格應當根據保本微利的原則制訂。為疏通銷售渠道,輕工業部每年舉辦兩次旅遊產品供應交流會組織訂貨,產銷雙方簽訂契約。契約一經簽訂,有關各方必須嚴格信守。
各地旅遊產品銷售部門經過工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接受遊客不超過五萬美元的小批訂貨,海關和外運部門憑當地工業部門簽證的訂貨契約,進行檢查和辦理外運手續,中國銀行受理匯兌貨款事宜。
七、關於加強旅遊產品價格管理的問題。
制訂旅遊產品價格的工作,要在國家物價總局和各地物價部門的領導下,按物價管理許可權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原則進行。要貫徹薄利多銷的原則,不得任意提價。在同一市場上,質量相同的產品價格應該基本一致。地區之間的價格要互相銜接。少數名貴、稀有和藝術價值很高的產品可以當面議價。
外貿轉內銷的產品,以及外貿部門在國內開設的對外商店的商品零售價,要服從國內市場價格管理。
為及時了解掌握香港市場價格動態,華潤公司要把香港市場主要工藝品零售價格及市場動態,向輕工業部、商業部和國家物價總局每月作一次反映。
八、關於解決旅遊產品生產所需資金問題。
當前,發展旅遊產品生產,主要是通過對現有企業和生產點進行挖潛、革新、改造,不斷擴大生產能力,提高產品質量和增加新的花色品種。各方面要給予大力支持。人民銀行、輕工業部、紡織部和各省、市、自治區,在每年安排的技措項目和中短期貸款中,要對發展旅遊產品需要的挖、革、改資金予以照顧。
銷售單位要加強經營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流動資金的利用率。原有和新設經銷企業(或經銷點)需要的流動資金都要予以支持解決。國營和集體所有制經銷企業的流動資金,經常占用部分要按規定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撥給;超過經常占用部分,可由人民銀行貸款予以支持。
九、關於收入外匯的結算和留成問題。
旅遊產品的外匯收入留成比例,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旅遊產品供貨單位與銷售單位之間用外匯券結算。旅遊產品的外匯收入,由銀行按照國家的出口商品換匯規定結算人民幣。
十、關於旅遊產品歸口管理、統籌安排問題。
根據旅遊事業發展的需要,對社隊、街道企業生產的旅遊產品,按照產品歸口管理的原則,由各工業主管部門協同社隊、街道工業管理部門統籌安排,有計畫地組織生產和銷售。民間藝人和一般的業餘創作者的作品,均由各地輕工(二輕)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統一組織生產和收購。
十一、關於加強旅遊產品生產經營的領導問題。
為加強旅遊產品生產和經營的領導,由國家經委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負責協調各部門的關係,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設立旅遊產品生產供應公司,在國家經委領導下,負責協調紡織、輕工、手工業部門對旅遊產品的生產安排,負責組織貨源和指導產品經銷,協助解決有關物資、價格等問題。該公司與輕工業部工藝美術公司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承擔日常業務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區經委應加強對旅遊產品生產經營的領導。重點旅遊區可根據需要,設立業務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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