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1990年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0年05月28日發布,自1990年05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0年05月28日
- 實施日期:1990年05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特區綜合規定
幾年來,經濟特區的開發建設,特別在發展外向型經濟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實踐證明,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是正確的、成功的。
進一步辦好經濟特區,對於推動改革開放,擴大國際影響,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緩解當前暫時困難的一項重要措施。經濟特區要繼續堅持物質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兩手抓,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在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中求穩定、求提高、求發展。要積極吸收、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更有效地擴展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把外向型經濟提高到新水平。
廣東、福建、海南三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對經濟特區的領導和指導,支持特區更好地發展外向型經濟,充分發揮特區在對外開放中的視窗和基地作用。
1990年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
(1990年3月20日)
2月5~8日,國務院在深圳召開經濟特區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關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五個經濟特區的負責同志,廣東、福建、海南三個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田紀雲副總理主持了會議。2月8日,李鵬總理專程到會聽取匯報,作了重要講話。會議交流了各經濟特區的工作情況,討論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抓好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更好地發展外向型經濟,充分發揮對外開放視窗和基地作用問題。現紀要如下:
(一)
會議認為,1986年經濟特區工作會議以來,特區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工作方針,把經濟工作重點從初創階段的“搭架子、打基礎”轉到“抓生產、上水平、求效益”方面來,努力發展以工業為主、工貿結合的外向型經濟,取得了顯著效果。1989年5個經濟特區的工業總產值達到240億元,比1985年增長了2.4倍,初步形成了具有輕、小、精、新等特色的工業結構,成為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最快的地方。外貿出口值達到38.5億美元,占全國出口總額的8.9%。特區自產工業口出口率不斷提高,接近40%,深圳已達到58.4%。實際吸收外商投資累計達到412億美元,占全國的1/4以上。外商投資從非生產性項目和一般加工項目向技術水平較高、規模較大的項目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區的財政收入不斷增加,外匯收支平衡並略有結餘。經濟特區在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同時,積極開展與內地的經濟聯繫。通過內聯企業和多種合作方式傳遞信息、轉移技術、拓展貿易、培訓人員等,日益成為內地企業聯繫國際市場的重要視窗,在全國的經濟生活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實踐說明,經濟特區的發展方向是正確的,成績是顯著的,並且逐步摸索出一套建設特區的經驗。應當認真總結這些寶貴經驗,通過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把經濟特區辦得更好。
(二)
會議指出,經濟特區要在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中求穩定、求提高、求發展,積極吸收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更有效地擴展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把外向型經濟提高到新水平,在溝通內外經濟技術聯繫,出信息、出技術、出經驗、出人才和擴大出口創匯、增加社會積累等方面更好地為全國服務,在服務中進一步發展壯大。為此,要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把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方針具體貫徹落實到特區工作中去。今明兩年全國經濟工作總的要求是:加強治理整頓,進一步深化改革,使國民經濟逐步走上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道路。經濟特區要引導廣大幹部民眾把思想統一到五中全會精神上來,認真搞好治理整頓工作。要繼續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按照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引導投資方向。把有限的財力主要用在基礎設施項目、產品出口項目和技術先進項目上,注重提高經濟素質和投資效益。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政策,認真深入地做好整頓公司、整頓市場秩序的工作,使流動領域做到活而有序。要控制勞務費用的增長,提高勞動生產率,保持吸引外商投資的優勢,提高產品外銷的競爭能力。要立足於特區初步積累的經濟實力,發揮處於對外開放前沿的有利條件,大力開拓外銷市場。只要產品適銷對路,企業經濟效益好,生產發展速度可以而且應該比全國高一些,為國家克服當前的暫時困難作出貢獻。海南特區的開發建設處於起步階段,發展規劃要有利於發揮自己的優勢,有計畫、有重點、有步驟地進行開發建設,國家繼續從各方面給予支持。
(二)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更有成效地吸收外商投資。通過吸收外商投資,帶進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和國際市場銷售渠道,是發展外向型經濟的重要媒介。特區要進一步把這個環節抓好,抓得更有成效。要按照國家吸收外資的產業政策和特區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要求,引導外商投資方向。要在提高加工工業水平的基礎上,有計畫地引進一些原材料工業和基礎元器件工業項目,增強產品的綜合配套能力。要積極發展與國際上有經濟技術和經行銷售實力的大企業合作,爭取興辦一批技術先進、效益較高、外銷能力強的骨幹項目。同時,還要繼續舉辦“兩頭在外”,投資少、周期短、收效快的項目。
特區改善投資環境,首先要幫助已經投產開業的企業,特別是對外影響大、投資規模大的原材料、元器件工業企業,落實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廈門特區還在重點幫助辦好台商投資企業。要不斷改進管理,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為企業提供高質量服務;同時要強化監督機制,不斷總結經驗,提高監督管理水平。深圳、廈門等特區都面臨著供電、供水、交通運輸、通訊等基礎設施急待改善的問題,要搞好已經批准的機場、港口、電廠等重大設施項目的建設。要積極吸引外商投資搞基礎設施,儘快使這方麵條件有較大的改進。
(三)積極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增強國際交換和競爭能力。特區要把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步子邁得更大些,關鍵是拓展國際市場,擴大產品出口能力。要進一步提高特區自產產品的出口比重,對國際市場適銷,國內原材料短缺的產品,應大力發展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實行“兩頭在外”,並努力提高淨創匯率;對國際市場適銷,國內原材料比較寬裕的產品,應組織深加工,實現高增值出口。
特區發展外向型經濟,必須把提高經濟效益放在首位,逐步實現由速度型向效益型轉變。特區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不能停留在目前以勞動密集產業為主的狀態,要大力推動科技進步,向技術密集產業轉變。要總結推廣辦好集團企業的經驗,培植一批工貿技結合的集團企業,把產品的開發和生產統一起來,把供銷兩頭密切聯繫起來,形成關聯企業協作配套的整體競爭能力。要聯合內地企業和科研單位,搞好合作,加強套用技術的二次開發,創製新產品、新花色、新款式、新功能,把特區的產業和產品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深圳特區要進一步加強開拓海外市場的能力,逐步建立國際信息、銷售網路,發展遠洋貿易。發展在深圳接訂單、搞開發、做設計,把加工製造向內地擴散的業務,更好地發揮視窗和基地作用。
特區要重視農業,尤其是海南特區。要有計畫地組織農業開發,發展創匯農業產品。注意保護耕地,保護農業生態環境。
(四)適應發展外向型經濟的需要,繼續深化改革,建立有效的巨觀調控機制和富有活力的企業經營機制。
特區經濟是國家有計畫的商品經濟的組成部分,特區經濟運行機制同樣要實行計畫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由於特區的主要任務是發展外向型經濟,市場調節的作用要發揮得更充分一些,調節的範圍可以大一點,方式可以靈活一點。加強計畫指導和巨觀調控,正是為了引導特區經濟向外向型發展。特區的經濟體制改革要遵循這一方向進一步深入和完善。正在進行的各項改革措施,要繼續深入探索,不斷總結經驗。在搞活經濟、增強企業自我發展活力的同時,必須把巨觀管理抓好,強化企業自我約束機構,以有效的管理調控,指導和促進開放搞活。要進一步加強經濟法規建設,使特區經濟管理逐步實現制度化、法規化。
(三)
會議強調,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是特區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特區的幹部在頻繁的對外經濟交往中,在吸收利用外資、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同時,政治上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正確的政治方面。對敵對勢力的“和平演變”陰謀,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對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蝕,要保持高度的警覺,進行有效的鬥爭。
要加強黨的建設,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發揚密切聯繫民眾的優良作風,深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好馬列著作、毛澤東著作和鄧小平著作,理論聯繫實際,經常深入基層,深入民眾,發揚求實精神,指導特區的各項建設。要發揚勤檢建國、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和完善民主監督制度,克服消極腐敗現象。
要普及和提高文化科學教育,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倡導移風易俗。對社會上出現的“六害”和各種醜惡現象。要運用法律的、教育的的武器予以掃除,常抓不懈。對海外黑社會的滲入,必須密切注視,堅持打擊,解決在萌芽狀態。特區在經濟不斷繁榮,人民生活不斷提高的同時,要努力創造一個安定的社會環境,使人民安居樂業、使投資者放心,更好地顯示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新風貌。
(四)
會議強調,要繼續認真執行中央和國務院制定的對經濟特區的各項特殊政策措施。各級有關部門在制定經濟管理具體措施時,應從特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允許其有一定靈活性,支持特區更好地發展外向型經濟。根據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提出的“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地區的基本政策措施不變,並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的精神,針對當前實際工作的需要,會議明確以下各點:
(一)特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控制和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仍按國務院對經濟特區的現行規定執行(深圳等四個特區按國發〔1986〕21號和國發〔1988〕22號檔案,海南特區按國發〔1988〕24號檔案)。對於符合產業政策、有利於特區改善產業結構,經濟效益好的項目,投資規模指標不足時,特區可報請國家計委適當調整增加。在國家計畫確定的投資總規模內,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開工,由特區自行決定。但對我內地單位在海外及港澳地區興辦企業的法人代表,返回內地投資的企業開工,仍需按原有規定程式報批。
(二)為了與特區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相銜接,特區人民政府審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為耕地1000畝以下或其他土地2000畝以下。超過限額,應經省報國務院審批。
(三)年度人民幣信貸計畫,深圳繼續實行切塊安排,廈門、珠海、汕頭特區仍實行戴帽下達的辦法。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經濟特區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適當增加與外商投資配套的獎金和流動獎金貸款指標。年度外匯信貸管理辦法不變,請中國銀行根據特區外匯存款增加的情況,對效益好的重點項目所需外匯貸款給予支持安排。
特區自借自還的對外借款,仍按現行辦法實行國家計畫指標控制。籌借商業貸款需要擔保的,可商請中國銀行或經批准的其他金融機構承保,也可由各特區指定一家外匯資金充足、對外信譽良好的特區金融性企業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對外承保。
(四)特區一般貿易收匯仍實行按淨創匯“倒二八”分成的辦法。為解決計算分成、結算留成外匯時間過長,影響外匯周轉速度的問題,可採取預撥留成外匯的辦法。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按上一個月機電產品收匯的100%、其他商品的80%預撥留成外匯,每季結算,多退少補。特區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以進養出的生產企業的留成外匯,可申請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將部分留成外匯買成現匯,用於經常性的外匯資金周轉。賣匯總額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
(五)特區進口屬於國家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生產性物資,深圳、廈門和海南特區每年按實際需要直接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報計畫;珠海、汕頭特區應先向省申報計畫,經平衡後再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報、戴帽下達,在批准數額內,領取進口許可證並組織進口。
繼續允許特區外貿企業、工貿企業自營特區自產產品(除統一經營的一類商品外)出口,適當增加特區自產產品出口的配額和許可證數額,並簡化審批辦證手續。經貿部駐廣東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小組到珠海、汕頭兩特區就地發證。對已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因出口商品類別和實行許可證的商品範圍調整,應本著重契約、守信譽、不追溯既往的原則,盡力保證其按批准的生產規模領證出口。
(六)允許深圳在海關的保稅倉庫制度基礎上,試辦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統一組織生產資料進口,供應特區內企業,以逐步改變由於各企業自行零星進口而產生的難以集中管理、外商鑽空子轉移利潤等弊端。具體實施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特區辦公室會同經貿部、物資部、海關總署和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口審查辦公室等部門商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