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機關、團體等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徵稅的規定的通知》在1981.08.10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機關、團體等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徵稅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1.08.10
- 實施時間:1981.08.01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對一切有經營收入的單位,都應當規定徵收一定的稅金,這是企事業單位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於機關、團體等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徵稅的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
財政部關於機關、團體等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徵稅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八月八日
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賓館、飯店、招待所,過去因為收入不多,國家對這些單位沒有徵稅。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對外往來的增加,這些單位的經營規模和範圍也逐漸擴大,收入迅速增加,應當向國家交稅,為四化建設積累資金。同時,國家也需要通過徵稅,對這些單位加強財政監督,促進他們改善經營管理。現對徵稅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的營業收入,包括經營客房、商品零售、洗染、照相、理髮以及交通服務等項業務收入,一律徵收百分之五的工商稅。徵稅後利潤較多的單位,還應按其隸屬關係分別上交給各該級財政一定比例的利潤,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統一規定。中央在地方的單位,參照各地的規定辦理。
二、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凡劃給商業、服務部門經營的,應當按照商業、服務部門所屬企業的管理辦法,徵收工商稅和上交利潤。
三、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按照規定徵稅以後,應當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增加收入,不得以交稅為理由,自行提高收費標準。
四、本規定從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行政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