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等部門《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文在1993年,在2010年12月7日正式發布,發文字號是國發〔1993〕70號,檔案暫行辦法共有10條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等部門《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93〕70號
- 成文日期:1993年09月28日
-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07日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索引號:000014349/1993-00017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業、漁業
- 主題詞:糧食、基金、辦法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檔案對象為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內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儲備局聯合制定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是保持糧食生產穩定發展,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加強巨觀調控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抓好《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組織落實,儘快將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位。財政部、國家計委、經貿委、內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儲備局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指導、協調和督促,財政部要儘快將中央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位。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貫徹實施《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過程中,要注意研究總結經驗,使我國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在實踐中逐步得到完善。
檔案全文
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內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儲備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護農民的種糧積極性,確保糧食生產的穩定增長,促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加強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3〕9號)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糧食收購保護價格制度的通知》(國發〔1993〕12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風險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專項用於保護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穩定糧食市場的巨觀調控資金。
第三條 從一九九三糧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各地(市)、縣如何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糧食風險基金的籌集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中央糧食風險基金由財政部負責籌集;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負責籌集。中央糧食風險基金的來源,是糧食購銷同價後中央財政在三年內減少下來的糧食加價款,具體數額由國務院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的來源,是糧食價格放開後,地方財政對糧食企業減少的虧損補貼以及地方的其他資金,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糧食風險基金的調度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具體執行。中央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於按國務院確定的收購保護價收購與按最高限價銷售及拋售(指為平抑市場糧價或處理陳次糧,以低於收購價出售)國家專項儲備糧食時所發生的價差支出。動用中央糧食風險基金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專項儲備糧食購銷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內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儲備局另行研究確定。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於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購保護價收購與按最高限價銷售及拋售原國家定購糧食、地方儲備糧食時所發生的價差支出,地方儲備糧利息、費用支出。
第六條 糧食風險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主管部門列專戶管理。中央糧食風險基金由財政部會同內貿部、國家糧食儲備局管理,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糧食廳(局)管理,同級計委、經委、農業、物價等部門給予積極配合支持,並對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第七條 糧食風險基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預算中增設“糧食風險基金”支出科目(分中央、地方),中央糧食風險基金列中央預算,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列省級預算。如預算有節餘,結轉下年滾動使用。具體財務處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下達。
第八條 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是國務院大力發展農業,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的一項重大措施,中央和地方各有關部門要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抓好這項工作。要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虛報冒領。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計委、經貿委、內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儲備局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