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就此,“七五”計畫剛剛下達,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使積累和消費保持恰當的比例,這是保證經濟生活穩定和體制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但是,廣東省和天津市不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審批程式辦事,擅自批准與外商簽約成交,建設大型化纖等工程項目,嚴重違反了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對此,廣東省和天津市要認真查清情況,主要責任者要作出檢查,並報國務院。對於各地區、各部門一九八五年實際完成的基本建設投資總數超過國家下達的計畫規模部分,由國家計委分三年從其自籌基本建設計畫指標核心扣。今後,不論什麼地方或部門,凡是不按規定擅自建設計畫外工程或擅自對外簽訂引進契約,造成既成事實的項目,一律不予遷就或追認,超過國家計畫的投資部分從其下一年度自籌基本建設計畫指標核心扣,並追究項目負責人和主管部門的責任,情節嚴重者,要給以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希望各地區和各部門對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事。
詳情
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的情況報告
國務院:
廣東省和天津市不按國家規定的
基本建設審批程式,擅自批准同外商簽約成交,建設大型化纖等工程項目,嚴重違反了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九八四年三月,在廣東省舉辦的投資促進會上,佛山市紡織工業公司與香港沛裕公司簽訂了合資建設三萬噸聚酯切片及五千噸滌綸長絲項目的協定書,並得到省計委和省經貿委的批准。隨後,佛山市將聚酯的建設規模從三萬噸擴大為六萬噸,長絲規模從五千噸擴大為一萬噸,並增加滌綸短纖維規模一萬五千噸,於同年十一月,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之前,就對外正式簽署了聚酯和滌綸裝置成套引進的三項契約。十二月十二日,佛山市向廣東省對外經濟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了三項契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九八五年一月,廣東省計委和經貿委以粵計工字(1985)007號文向國家計委、經貿部、紡織部報送了佛山市與外商合資經營六萬噸聚酯裝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計委鑒於該項目對外契約已簽,產品也屬國家需要,並考慮到維護對外信譽和避免經濟損失,於同年四月以計輕(外)(1985)501號文作了批覆,同意由廣東省在自行解決建設資金、外匯和自行進口所需生產原料的原則下建設六萬噸聚酯裝置。復文同時指出,這種做法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以後不再發生類似情況。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廣東省計委又以粵計工字(1985)517號文向國家計委報送了佛山市建設滌綸長絲一萬噸與滌綸短纖維一萬五千噸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承認:這個項目“在未完善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便對外簽訂了契約,付出了設備訂金,開出了信用證,並開始了基建工作”,要求國家計委早日批准佛山滌綸長絲、滌綸短纖維項目建設或委託廣東省對這兩個項目進行審批工作。同時,佛山市緊急反映,第一批進口設備已於同年十二月到達黃埔港,因項目未經批准,不能卸貨,要求儘快批覆,等等。我們考慮,目前國內自製的一萬五千噸滌綸短纖維設備已通過國家鑑定,並可以批量供應;長絲設備國內有關工廠已同西德巴馬格公司開展合作生產,可以立足國內解決。然而,面對廣東省又一次造成的既成事實局面,經請示國務院領導同志後,只好再一次同意放行。還應指出,這些項目屬建設限額以上的大中型項目,生產原料需要國家統一平衡,按規定均需報國家計委審批。但廣東省沒有按國家規定辦理。同時,所引進的滌綸長絲、短纖維與聚酯三項成套生產設備都屬於佛山聚酯纖維廠,又是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家瑞士外商成交的,生產建設統計報表也是合在一起上報的。三套裝置彼此相鄰,廠房間隔只有八至十六米,通過管道輸送物料生產上密不可分。因此,這三個項目實際上是一個企業的三個單項工程。這三套裝置的建設總投資二億五千三百萬元,按規定應報國務院審批。
天津市在一九八四年六月至十一月間,用國家外匯和自有外匯先後對外簽訂了電冰櫃、機車和電冰櫃壓縮機等三個進口設備契約。三個項目的用匯額,分別為七百三十五萬、七百六十八萬和兩千三百萬美元,均屬用匯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技術引進項目。按照國務院國發(1979)233號《國務院批轉進出口管理委員會關於京、津、滬三市出口工作座談會紀要的報告》和國發(1984)138號《關於改進計畫體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精神,這些項目均應報國家計委審批,但天津市沒有報送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便直接由經辦單位對外簽訂購買設備成交契約。這是很不妥當的。
對廣東省和天津市上述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做法,我們建議,請國務院予以嚴肅批評,通報全國;廣東省和天津市要對上述事件認真檢查處理,並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事情。
當否,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