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內貿部關於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內貿部關於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內貿部關於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意見的通知》是由國務院成文在1993年,發布於2010年12月份,其發文字號為[1993]國發76號,其主要內容講述了三部門總結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工作的經驗,認真解決企業在開展進出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如何推動此項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內貿部關於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意見的通知
  • 發文字號:[1993]國發76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成文日期:1993-11-4
  •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07日
發布背景,意見全文,

發布背景

賦予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是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國有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活力,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重要措施之一。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內貿部要及時總結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工作的經驗,認真解決企業在開展進出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此項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意見全文

國務院要求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內貿部《關於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賦予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是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國有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活力,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根據三部門提出的試點意見,分期分批、積極穩妥地選擇符合試點條件的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報批。
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內貿部要及時總結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工作的經驗,認真解決企業在開展進出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此項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關於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選擇有條件的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進行賦予進出口經營權試點的要求,現對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原則
(一)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國有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活力,加快發展第三產業。
(二)首先在商業(包括商業、糧食、供銷)、物資企業中選擇少數規模較大、效益較好、在進出口工作方面有一定基礎的企業,進行賦予進出口經營權的試點。
(三)為使這項工作能夠積極穩妥地進行,確定試點企業時,既要符合我國商業、物資企業的實際情況,又要考慮我國對外經濟貿易體制現狀,嚴格按規定的條件審批。
(四)在主要審查企業本身條件的同時,試點企業的選擇要適當考慮行業、地區分布。
(五)經批准賦予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企業(以下簡稱試點商業、物資企業)應做到進出基本平衡,其進出口業務的經營範圍原則上與其經批准的國內經營範圍相一致。試點商業、物資企業原則上不經營使用中央外匯進口的國家規定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其中商業零售企業不經營進口商品的批發業務和代理進口業務,企業年進口額不得大於企業的年出口創匯額。
(六)試點商業、物資企業應承擔國家下達的出口創匯任務和上繳中央外匯任務,並按規定向經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材料,接受進出口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業務上服從有關進出口商會的協調。試點商業、物資企業在國家有關進出口的政策方面享有與外貿企業同等的待遇。
(七)原則上將進出口權直接賦予申請試點的商業、物資企業,一般不另批准設立外貿公司。
二、試點商業、物資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緊密層企業、總公司(含聯合公司)對直屬企業,均實行統一管理。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要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和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應的外貿、技術等專業人員。
(三)部門直屬及沿海地區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進出口商品額在十億元人民幣以上,內地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進出口商品額在三億元人民幣以上。
(四)以經營機電產品為主的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部門直屬及沿海地區年進出口商品額在六億元人民幣以上,內地年進出口商品額在二億元人民幣以上。
(五)商業零售企業年進出口商品額在三億元人民幣以上。
(六)出口額一般不低於上述進出口額的三分之一。
(七)考慮到我國商業、物資企業當前的實際情況,對進出口額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在試點階段初期可暫以其銷售額作為參照數字。
(八)對已在原蘇聯、東歐及其他周邊國家開辦中國商品商店的商業零售企業,可賦予其對相應設點國家的易貨貿易經營權。
三、申報及審批程式
(一)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委、外經貿委(外貿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內貿部申報。
(二)部門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內貿部申報。
(三)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行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兩年經營情況(國家統計局或地方統計局的原始統計表)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四)內貿部收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檔案後,提出初審意見告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對部門及地方申報的企業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審查意見送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予以審核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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