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扶貧辦信訪工作辦法(試行)

《國務院扶貧辦信訪工作辦法(試行)》經12月5日辦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務院扶貧辦於2017年12月1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扶貧辦信訪工作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國務院扶貧辦
  •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12日
  • 實施日期:2017年12月1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機關各司、機關黨委(人事司),各直屬事業單位:
《國務院扶貧辦信訪工作辦法(試行)》已經12月5日辦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扶貧辦
2017年12月12日

辦法全文

國務院扶貧辦信訪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國務院扶貧辦信訪工作,推進責任信訪、陽光信訪和法治信訪建設,根據《信訪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工作有關規定(試行)》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訪工作在辦黨組領導下組織開展。綜合司牽頭負責,制定規章制度、研提辦理意見、督促辦理、反饋辦理結果等。辦屬各單位按職責分工積極配合。
第三條國務院扶貧辦信訪渠道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等領導同志交辦、國家信訪局等部門轉辦、主任信箱、舉報電話、民眾來信來訪等。
第四條機關各司、機關黨委(人事司)輪流負責來訪接待工作,每單位1個月。各單位指定1名處級幹部或業務骨幹擔任接訪人員,接訪人員當月原則上不安排外地出差或辦外會議,確需安排的由本單位安排其他人員接訪。
第五條主任信箱是通過辦網站受理信訪的渠道。信息中心明確專人負責主任信箱郵件登記、向綜合司移交和網上回復等工作。
第六條舉報電話是通過12317扶貧監督舉報電話受理信訪的渠道。綜合司商辦屬有關單位抽調專人負責接聽電話、來電登記和交辦等工作。
第七條國務院扶貧辦信訪受理範圍主要包括:反映與國務院扶貧辦職能有關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的信訪事項;對地方和基層扶貧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或進行申訴,需要轉送或交辦的信訪事項等。不屬於國務院扶貧辦職責範圍、涉法涉訴、覆核終結、重複信訪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信訪事項,不予(再)受理。
第八條綜合司對受理的信訪事項及時逐一登記,建立督辦台賬,實行全過程記載,並與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一般應在登記後的3日內提出辦理意見。對發現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應在第一時間妥善處理。
第九條屬於國務院扶貧辦工作職能範圍的信訪事項,綜合司按職能分送辦屬有關單位辦理。承辦單位10日內形成書面意見,綜合司審核後反饋信訪人。
第十條需地方扶貧部門核查處理的信訪事項,一般轉送省級扶貧部門辦理,要求30日核心查處理並將結果反饋信訪人。重要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報國務院扶貧辦備案,並視情開展複查。
第十一條對領導同志交辦、有關部門轉辦或民眾重要信訪事項,承辦單位視情組織人員實地核查或會同省級扶貧等部門共同處理,實地核查一般在10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對重大涉貧事項或信訪人員多、歷時時間長、資金規模大及地方核查有疑點等信訪事項,綜合司視情轉規劃財務司移交紀檢監察審計機關等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領導同志交辦的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應形成書面材料,按有關要求報告辦理情況。部門轉辦的信訪事項,需要反饋結果的由承辦單位按要求辦理。報告情況或反饋結果一般應在30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綜合司對信訪情況每季度進行匯總分析,提出改進工作和完善政策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信訪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歸檔。
第十六條信訪工作中因履行職責不當造成影響或危害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綜合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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