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嚴厲打擊捲菸走私整頓捲菸市場通告的批覆

國務院對嚴厲打擊捲菸走私整頓捲菸市場通告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4年10月16日發布,自1994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10月16日
  • 實施日期:1994年10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菸草專賣
  國務院對嚴厲打擊捲菸走私
整頓捲菸市場通告的批覆
(國函〔1994〕110號)
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
國務院同意《關於嚴厲打擊捲菸走私整頓捲菸市場的通告》,由你們發布施行。
附:關於嚴厲打擊捲菸走私整頓捲菸市場的通告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六日
關於嚴厲打擊捲菸走私整頓捲菸市場的通告
為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進一步嚴厲打擊捲菸走私的違法犯罪活動,整頓捲菸市場,保護民族捲菸工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特通告如下: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或者個人走私捲菸或非法收購、運輸、郵寄、販賣、窩藏走私捲菸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懲處。
二、走私捲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其走私貨物和違法所得,可並處罰款。
三、凡在境內跨省(區、市)運輸進口捲菸,必須持有國家菸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省(區、市)內運輸必須持有省級菸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無準運證運輸(不含海關監管的菸草製品)的,由執法部門予以沒收,並處罰款,依法沒收其運輸工具。
四、凡經營合法進口捲菸的單位,必須持有菸草專賣部門核發的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查沒的非法進口捲菸,必須持有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制定、核發或授權省級菸草專賣局核發的“處理罰沒走私捲菸定點企業”證照,並按規定渠道進貨。擅自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由執法部門沒收其非法經營貨物,並處貨值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或者個人為走私、販私活動提供藏匿、運輸和郵寄等便利條件的,由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六、各執法部門查沒的非法進口捲菸,應交國家菸草專賣局設立或授權的菸草拍賣行,由菸草拍賣行拍賣給持有“處理罰沒走私捲菸定點企業”(批發)證照的單位;定點(批發)企業只能批發給持有“處理罰沒走私捲菸定點企業”(零售)證照的單位。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執法部門沒收其貨物,並處貨值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經營資格。在市場上查沒的零散非法進口捲菸,可交給當地菸草專賣部門指定的定點銷售企業代銷。查沒的非法進口捲菸在拍賣、批發和代銷前,必須由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在箱包裝和條包裝上加貼“罰沒走私菸”字樣的標記。
七、對檢舉揭發、協助查緝走私、販私有功的單位和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凡使用暴力或威脅方法抗拒和圍攻執法人員查緝走私、檢查市場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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