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國家海洋局、外交部、總參謀部、國家科委《關於加強與外國合作進行海洋調查研究管理工作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家海洋局等部門關於加強與外國合作進行海洋調查研究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務院、中央軍委
等部門關於加強與外國合作進行海洋
調查研究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各總部、各軍兵種: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三日
關於加強與外國合作進行
海洋調查研究管理工作的請示
國務院、中央軍委:
近年來,各部門與外國合作在我國周圍海域進行調查研究的項目已有二十幾項,其中較大的有:中美長江口沉積作用過程合作調查研究(我方是國家海洋局)、中美黃海物理海洋學和沉積作用調查(我方是中國科學院)、中荷長江口河床整治合作研究(我方是水利電利部)、中美南海地質調查(我方是地礦部)等。實踐證明,同一些已開發國家合作進行海洋調查研究,可以提高我方科技人員的科學技術水平,從中學到一些先進的調查研究技術和方法,填補某些空白領域,有利於促進我海洋調查研究事業的發展。但是,由於國內缺乏統一的規劃和管理,對外合作進行海洋調查研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一是重大海洋環境和資源調查研究活動涉及國家的軍事、科技、經濟和外交等多方面因素,若不經有關部門充分協商把關,有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和應有的海洋權益,或有悖於我國的對外政策;二是我國有許多具有重大科研價值的海域,在世界上具有典型意義,其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若不經慎重研究和未報請國務院批准即進行國際合作,有可能使外國人輕易地獲取我國寶貴的科研資源;三是多數合作者的設備和技術與我方相比占有明顯優勢,大量原始資料和標本要帶到國外處理,有時我方只能得到副本,使我喪失重要的原始數據;四是由於缺乏統一規劃,國內不同單位對外進行的合作項目,在調查研究內容和海域等方面出現重複,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為加強對這一工作的統一管理,我們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中央對外開放政策,由國家海洋局商有關部門擬訂對外合作進行海洋調查研究的政策、法規,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並擬訂指導性規劃,以避免合作調查研究的盲目性和不必要的重複。
二、調查研究所獲得的原始資料和標本,原則上應為我方所有,需帶到國外分析處理或給對方的資料,應嚴格執行國務院《科學技術保密條例》規定。屬於秘密的,應送國家海洋局審查,然後報國家科委批准。
三、合作調查研究結束後,應做出總結(含成果、資料目錄),在報主管部門的同時,抄送外交部、總參謀部、國家科委和國家海洋局。
以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國家海洋局
外 交 部
總 參 謀部
國 家 科委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